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2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执行案件”的工作成效,并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其中一件为“某科技公司与某香港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

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香港公司于香港发生借贷关系,某科技公司母公司与某香港公司在大陆投资成立合资企业,之后合资企业解散清算,各股东一致协商将合资公司资本金账户内用于返还给某香港公司的股东清算收益直接支付给某科技公司,用于偿还某科技公司当年的借款,并约定清算协议涉及的争议适用于国际商会ICC(香港)仲裁。按照相关规定,某香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离开中国,受制于资本金账户的特殊要求,资本金账户内的清算收益必须由某香港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因疫情影响,某香港公司的股东无法派人前往大陆办理相关手续,某科技公司遂向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最终裁决。后某科技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最终裁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国际商会的裁决事项进行了承认,即将某香港公司于合资公司在北京某银行账户中的股东清算收益划转至某科技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案涉在大陆资本金项下账户内的款项直接划转至境外账户符合国内外汇监管政策的要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多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沟通,咨询相关专业意见,以确保执行行为合法、合规。其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清算账户所在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协助办理仲裁裁决确定的事项,但银行表示因银行内部的系统指令限制,无法将清算账户的资金划转至境外非原出资人的资金账户中。

针对银行的反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细致研判,以尊重执行依据为原则,重新制定了变通的执行方案,即先对该案的业务背景进行审核,排除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可能,然后对清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计息结算,之后将该笔结算后的资金托管至银行的中间账户,再通过中间账户将清算账户内的款项划转至了在香港的银行账户。

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时往往不会统筹裁执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部分仲裁裁决事项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仲裁内容无法执行的情况。加之因法系及政策法规存在差异,域外仲裁机构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一般也不会将我国国内的相关政策法规作为考量因素。由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时,不仅需要审查域外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不予执行的常规情形,还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违反国内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政策等情形。在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前提下,应最大程度尊重域外仲裁裁决的裁决内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诗男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作为国际商会适用2017年版仲裁规则后首起在内地申请认可与执行案件,其顺利执行完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二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办理中努力担当、克服困难,多次向有关行政机关咨询专业意见,统筹考虑案件业务背景,创造性地通过银行中间账户完成了本案的执行工作,满足了中国的外汇监管政策,兼顾了裁决的执行和执行行为的合法、合规,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展示了中国建设开放、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的决心。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