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93069的网民留言咨询:请问小区公共收益使用法规有哪些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规定,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