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齐超

慈善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完善网络慈善有关规定,规范网络慈善秩序,修订草案将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的诚信义务,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则,促进个人求助平台健康发展,维护公众的爱心善心。(12月27日 中国新闻网)

身患重病而无钱救治,怎么办?患者家属第一时间就会想到——在网络众筹平台向爱心人士发出求助,即网络众筹。网络众筹是“聚小善于大爱”,将爱心人士的点滴捐款汇流成大爱的河流,既可以挽救病危的患者,又能发扬和传承慈善精神,受到公众的欢迎。

然而,网络众筹也有瑕疵,最让大家厌恶的就是“诈捐”:轻微的“诈捐”是病情严重属实,但隐瞒病人家庭资产,博取公众的同情和信任;严重的“诈捐”,明明是家庭富裕、病情轻微,不需要求助,但信息发布者却夸大患者病情,或者直接虚构生病信息。轻微的“诈捐”是失信,而严重的恶意“诈捐”则属于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严重的恶意“诈捐”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轻微的“诈捐”呢?仅仅是接受舆论谴责而言,甚至不需要追回善款。

无论是轻微的“诈捐”,还是情节严重的恶意“诈捐”,都是令人厌恶的行为,将损害网络众筹的公益性,透支好心人的善意,消耗社会良知,违背公序良俗,于发展慈善不利。所以,我们有必要在法律条款中,增加“诚信”义务,要求网络众筹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以真心对善心,才是最好的互动。基于民众的呼吁,慈善法草案才增加了“诚信义务”的条款。

有了“诚信”原则,网络众筹的发布者必须真实地介绍病人的病情、医疗花费、家庭财产、保险等信息,不得夸大或隐瞒。如果违反“诚信”原则,网络众筹信息的发布人就要承担责任,轻则断开众筹链接,纳入诚信黑名单,重则可以追回善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发布不实求职、虚假信息,即便属于轻微的“诈捐”,也需要承担后果,不再是不痛不痒的舆论谴责了。

事实上,“诚信”原则不单是对求职者的要求,也是对众筹平台的要求。倘若众筹平台为了“众筹效果”,刻意帮求助者发布虚假信息,也属于失信行为。那么,众筹平台将会受到惩戒,比如在民政部门考核时,对失信较多或情节严重,可以一票否决。

社会上的爱心人士积极捐款,向病危且贫困的患者伸出援助之手,这是人间大爱。但诚信是网络众筹的基石,需要我们用真心来呵护。遵守“诚信”原则,网络众筹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