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宣判了一起传播性病案。尹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被认定构成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雨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已被湖南省疾控中心确诊HIV阳性(艾滋病),且一直在医院进行治疗并领取治疗药物。2022年9月21日17时许,尹某某与曾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某小区民房(尹某某的租住屋)内实施了卖淫嫖娼活动。尹某某明知自己HIV阳性,在不告知曾某某、无任何防护措施(未戴避孕套)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尹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雨花法院对尹某某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看到这里,本律深感卖淫嫖娼屡禁不绝的同时,也为本案尹某某的“服务”对象曾某某感到叹息。也许曾某某在嫖娼之前就想到可能会被抓,但是感到嫖娼处罚并不严厉,自己能接受;但是如果他得知这下半身主导上半身的冲动一举竟会有罹患艾滋病这一绝症的时候,会是怎样的痛心疾首?

男同胞们,洁身自好才是永恒的安全,疯狂在法律边缘游走,即使侥幸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也难免会落得曾某某的下场!

回到本案,可能很多人都知道,卖淫嫖娼只违法,并不犯罪。如果事发,最多只是行政拘留(这也是许多男同胞肆无忌惮的原因)。那么,本案中尹某某所犯的传播性病罪是个什么东东,曾某某又会有什么特别的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是法律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定,与《刑法》无关。事实上,在200年以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旧《条例》的处罚手段有劳动教养,这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处罚手段,简直可以类比刑事拘留。

社会各界对劳动教养制度抨击甚多,于是2006年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修改,而2019年12月29日起实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此劳动教养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法律理论界大多认为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所以,本案中曾某某的行为只能被行政拘留,不再适用劳动教养。

刑法》与卖淫嫖娼有关的罪名有多条,但基本上都是只处罚组织者,而直接处罚卖淫人员的只有这一条——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可以看出,如果只是患有一般的性病而卖淫,可以构成传播性病罪,法律又对患有艾滋病而卖淫的行为做出了更为严厉的打击手段,甚至有可能将其定为故意伤害罪,处罚更重。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是否构成本罪,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真正在法庭上,相信每个被告人都会说自己不知道自己已患有性病。但正如刑法其他类似关于“明知”的处理方法一样,不要求被告人自认,只要有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推测即可。上文《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三种情形,即(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所以,想证明自己“不明知”,也并不容易。

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此案中,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院认为量刑没有体现情节加重,提起抗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可以看出,涉及到艾滋病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重的。本案中,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还是比较合适的。

最后告诫各位读者,千万要控制住自己的欲望,违法的事不能做,否则害人害己,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