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倡议书

广大居民朋友:

根据《 》,2023年我市将继续实施全年全域禁燃烟花爆竹的政策,严禁非法制贩、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非法制贩、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为共同守护我们的生活家园,让我们的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辖区更安全,现发出如下倡议:

一、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请广大居民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采用喜庆音乐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尽己之力守护碧水蓝天,共建美丽桃城。

二、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请广大居民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广大居民的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三、监督落实禁燃禁放规定。请广大居民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在禁止燃放区域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抵制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桃城区生态环境分局提醒广大居民朋友,请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不信谣、不传谣,不非法从事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共同守护美丽蓝天。

衡水市桃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 特通告如下 :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凡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一律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或线索,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成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2135209

衡水市桃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来自新华微警、桃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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