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淄川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与线下庭审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宣判由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印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组织一案。首要分子印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等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印某自2021年6月开始,依托淄博两家公司,承接放贷催收业务,采取将客户车辆强行拖回的方式索要欠款。被告人印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淄博市某广场七楼为据点,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印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巩某某、唐某等人为片区管理人员,以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为拖车人员,在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等地从事强行拖车、非法收车业务,形成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多名成员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强行拖回车辆为要挟,逼迫车主交纳本金、罚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采取将拒绝支付费用的车主的车辆出卖等方式非法敛财。该组织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6起、敲诈勒索犯罪6起,给受害群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淄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印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印某作为该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以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印某具有坦白、其他被告人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