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A市甲公司购买10台叉车,并在A市当地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许可后,将该10台设备出租给B市的乙公司使用,乙公司的叉车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现状:
叉车及作业人员均取得相应证件,但叉车登记的使用单位和现操作叉车的作业人员不属于同一单位。
问题:
1、叉车的使用单位是谁?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1一般规定“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相关条款,可否理解为A市甲公司为使用单位?
2、叉车登记的使用单位(假设问题1成立,A市甲公司为使用单位)和现操作叉车的作业人员(B市的乙公司)不属于同一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国家是否有文件,对流动式的特种设备,尤其是需要持证操作的流动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归属有相应要求?
回复:1.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1.1条的规定来认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留言中甲公司并不必然是使用单位,还要视当事人合同约定情况。2.叉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使用单位作业人员的归属没有具体规定,但不论作业人员归属哪方,使用单位作为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负责该叉车的使用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各项职责(例如对其所使用叉车的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安全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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