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随着婚姻观念的不断改变,尤其是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也有了新的变化,夫妻之间对结婚前各自的财产的归属的处理,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的财产的处理都有了新的观念。那么,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夫妻,债务可以各自承担吗?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张某与刘某于1996年10月结婚,婚后张某生了一个女儿。张某系一家办公用品公司的会计,刘某在一家电梯公司任技术人员。2000年11月,刘某从公司辞职后,一直以炒股为业,收入还算不错。张某认为风险太大,坚决反对。因为此事,两人经常吵闹不止。

2016年4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2016年5月,张某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朋友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夫妻共同向其所借的60万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夫妻双方已于2011年3月8日签订一份《财产归属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因此,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请问:张某需要承担刘某的债务吗?

【杨律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越来越丰富,个人财产保护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出来,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归属也逐渐增多。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明显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约定制度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签订《财产归属协议》,这份协议约定可以制约夫妻二人,但是不能对抗外部享有债权的第三人。如果出借人李某知道这份协议的存在,则其无权要求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反之,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作为妻子,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杨律提示与建议】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充分体现。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债务的约定对外效力方面,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试图以离婚协议来逃避债务的承担,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