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岗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一案,对被告人刘岗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对被告人刘岗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自贡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岗利用担任南溪县县长、宜宾市审计局局长、宜宾市财政局局长、宜宾市国资委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拨付工程款、收购公司股权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7万元,其中400万元未实际收取。 刘岗将部分犯罪所得用于投资,产生孳息70万元。
自贡中院远程视频宣判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岗作为宜宾市国资委主任,在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川电子”)股权改革过程中,接受陈某和金川电子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某利的请托,授意相关人员为陈某公司设置专门的受让条件,并违反规定不对金川电子清产核资,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定价评估,将金川电子股权以8820.03万元挂牌交易,造成公共财产损失8882.13万元。
2015年5月,被告人刘岗在担任宜宾市国资委主任期间,因履行职务获取了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刘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并买入该证券,从中获利113.76万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内幕交易犯罪事实,受贿金额中有400万元系未遂,案发后刘岗及其亲属积极退赃,刘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封面新闻
刘岗简历
1978.09-1981.08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畜牧兽医专业学生
1981.08-1983.11 四川省兴文县原丁心公社畜牧兽医站工作员
1983.11-1986.06 四川省兴文县畜牧局工作员
1986.06-1988.04 四川省兴文县农办工作员(其间:1986.06四川大学党政干部基础专业自考大专学习毕业)
1988.04-1992.02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政府办秘书
1992.02-1993.03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993.03-1993.11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地方志办主任
1993.11-1995.01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县地方志办主任
1995.01-1996.03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1996.03-1997.11 四川省兴文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1997.11-1999.05 四川省宜宾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1995.08-1997.12四川省委党校法律专业本科学习毕业)
1999.05-2005.09 四川省宜宾县委副书记(1998.09-2000.07四川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学习毕业)
2005.09-2006.01 四川省南溪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2006.01-2006.11 四川省南溪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6.11-2007.02 四川省宜宾市审计局党组书记
2007.02-2010.02 四川省宜宾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0.02-2011.11 四川省宜宾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1.11-2017.01 四川省宜宾市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2017.01- 2022 四川省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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