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走私毒品罪,中院一审,当事人诉求无罪···这一切要素堆积的走私毒品案件,经过坚持与努力,收获了公诉机关的「撤回起诉」,后检方将案件退回海关缉私局,最终获得了撤销案件的中国式无罪结果。

文 | 朋礼松 律师

案《起诉书》指控称,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王迅先后三次在境外W网站购买含有赛洛西宾、赛洛新成分的毒品(俗称“蘑菇”)并邮寄入境,其中第一次购买75克蘑菇,第二次购买270克蘑菇,第三次购买120克蘑菇,三次均是通过比特币支付相应的毒资(含运费)。上述所购物品均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至国内,后王迅在2021年2月19日签收邮件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墨西哥裸盖菇检出赛洛西宾、赛洛新成分。

该案历经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和一次庭审,中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最终公诉机关主动撤回起诉,后检方直接将案件退回海关缉私局,并由其作出撤案处理,为本案画上圆满句号。

正式介入案件后,经过第一轮的详细阅卷,我也跟王迅传递了我的初步判断:应该进行无罪辩护!接下来我要做的,便是在案卷中找到所有能够通达无罪的突破口,或是在案卷外创造可以争取无罪的条件。

从我的辩护经验上来看,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程序性细节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由此衍生的“涉案毒品”的同一性问题。说巧不巧,这一点也成了辩护人锚定的突破口之一。

辩护人阅卷后梳理了案件来源、刑事立案、查扣物品、提取送检等各个时间节点,并绘制了相应的时间线,进而发掘出了“涉案毒品”在查获、扣押、流转、保管等程序上的严重问题。

通过核对程序细节及绘制的时间线可以发现:

1、对相关邮政快件的查扣,对邮件内容物的提取等均没有扣押、提取笔录及清单,也没有对取证过程进行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 2、对邮件内容物中部分物品提取后的送检程序,也未有任何封装、流转、保管等程序材料予以记录; 3、移送刑事立案前,期间内对查获的邮件及相关物品,未见相应的暂扣手续、审批手续、保管等材料; 4、在海关缉私局对涉案邮件进行物证提取、取样、称量之时,涉案物品未见减少,显然不符合常理,足见案涉物品存在被污染的可能,同一性存疑; 5、“涉案毒品”扣押决定书的时间明显晚于“涉案毒品”的提取时间,更加晚于邮件的查获时间,扣押程序不仅严重滞后,且发生在本案刑事立案之前,存在明显程序违法; ···

可以说,前述程序上的诸多问题,直接撼动了本案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基础事实,但在案证据存在的问题却远不止这些。想要实现无罪辩护,从现有证据出发去动摇或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体系,虽然难度极大,但也并非铁板一块,毫无机会。

除去研究阅卷中的事实及证据工作外,辩护人还根据王迅对事实的陈述,积极搜寻对其有利的证据,其中就包括其身体患病的就医记录、诊断证明材料、购物W网站网页内容的提取与固定、国家禁毒委宣传图册等。

在阅卷工作后,基于跟当事人多次核实案件的事实细节,迅速在案件开庭前向承办法官递交了一份调取证据的申请(主要用于佐证不存在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并就在案“涉案毒品”种类认定所作的检验鉴定提出严重质疑,同样还向承办法官提交了一份要求重新进行种类检验鉴定的申请。

事后来看,虽然上述两份申请均未被承办法官准许同意,但其背后传递着辩护人对本案核心定罪证据之一的否定态度,这一态度也一以贯之地延续到开庭辩护以及庭后的辩护补充工作中。

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辩护人对在案的书证,证人证言,检测报告,毒品提取、取样、称量笔录,毒品鉴定意见、网站截图等电子数据等,发表了详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则围绕侦查程序、证据采纳、涉案物品的客观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等四个方面展开无罪辩护。

案件开庭后,辩护人还随即展开了新一轮的辩护补充工作,以期这些工作能够为庭审中的无罪辩护创造一些新的突破口。而这部分工作,主要是采取行政手段,力图能为自己的辩护观点创造一些有利条件:

其一,是向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其公开“迷幻蘑菇” 中主要成分(即赛洛西宾和赛洛新)的含量认定标准,以及针对其所谓的滥用危害,还申请公开其具备危害作用时所对应成分的含量标准等。 其二,是针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不符合规范的问题,通过省政务网站,对该鉴定机构进行的行政投诉,并要求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对其展开调查。

上述一系列“动作”,虽然没有石沉大海,均得到相应的回复,但反馈回来的结果,却并未给我的辩护提供上火力支援。令人稍有意外的是,投诉反馈的部分信息,却为我否定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认定能力的辩护观点,提供了另一条论据。

在案件开庭后,承办法官也曾跟我沟通,当事人王迅愿不愿意接受认罪认罚,如果其能认罪认罚,法院可以在量刑上考虑缓刑的适用。我愿意相信,承办法官此举或有试探之意。当然,出于辩护律师的职责,我也需向当事人传达法官的这层意思。有幸的是,王迅支持我的无罪辩护,也仍然坚持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犯罪,其不愿以缓刑来妥协。我便如实跟法官反馈了他的态度,也再次向其陈述本案应做无罪处理的坚定意见。

后来,我收到法院系统推送的短信,打开后发现是该案的《延期审理告知书》,我清楚这是检方需要补充侦查,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因为我坚信这个案子,无罪处理是倾斜于我们一侧的,所以在这期间,我一直纠结着要不要向检方递交要求撤诉的申请,毕竟我内心多少还是期望法院能作出无罪判决。

但是,基于司法现状客观实际的考量,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形罕有,为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为了释放一些给法官的压力,我还是向检方递交了一份申请撤诉的法律意见。就在补充侦查的期限行将用完的时候,我又收到了法院系统推送的一条短信,打开链接后发现是一份《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检方撤诉,我欣然了。

在最后有一点不得不说,该案撤回起诉,检方给的理由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发生变化为由”。但愚钝如我,至今还没有找到是哪条哪款法律规定发生了变化。我想,这个答案估计也不会有人能给我了。

回顾这个案子,从2022年3月中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介入辩护,至2022年9月底检方撤诉,再至11月底海关缉私局撤销案件,我历经的时间虽并不算长,但这起案件是自2021年2月底案发,差不多耗时近两年才结束。特别是在审判阶段,中间还历经了6·26国际禁毒日,当时多少让我平添了一丝紧张,所幸结果是欣慰的。

作为辩护人,在此我还是需要特别感谢当事人王迅,他为自己的案件,为了我们共同的辩护目标,一直在多方搜寻、检索、研究各种材料,有力配合着我的辩护工作;同时,也要感谢他在各方物色比较的十多位律师中,第一次见面便选择我作为他的辩护「同伙」。

当然,该案曾经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中的经办人员们,特别是该案的承办法官,也是应该感谢的体制内健康力量,力求该案能以中国式无罪的方式宣告结束。

该案办理中还有一个小插曲,当事人王迅曾准备了一本艾伦·德肖维茨的《一辩到底》,准备送给承办法官,但却在法院外被我拦下了。我当时给出的理由是,这本书送法官多少是不合适的。细想,作为刑事律师的我而言,才更适合一辩到底吧。

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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