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在一起案例中,宏远公司(出借方)、诺威公司(借款方)及创达公司(担保方)签订《担保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宏远公司向诺威公司出借10万元。后诺威公司未偿还借款,并以合同中担保条款无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宏远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诺威公司向宏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创达公司对诺威公司的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付款义务,创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诺威公司进行追偿。

原告宏远公司诉称,其与诺威公司签署《担保质押借款合同》,担保方为创达公司,三方约定宏远公司借给诺威公司10万元,诺威公司3日内归还,如果诺威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创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宏远公司在第二天将10万元借款转给诺威公司,但合同到期后诺威公司和创达公司都未按照约定还款。宏远公司多次向诺威公司、创达公司催款,但诺威公司、创达公司一直没有还款。因此宏远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诺威公司、创达公司返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合计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宏远公司与诺威公司签订的《担保质押借款合同》除担保条款外,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宏远公司向诺威公司实际支付了借款,诺威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宏远公司有权要求诺威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对于这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宏远公司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对这项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

关于宏远公司主张创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创达公司为诺威公司提供担保这一行为并未经过创达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从本案情形来看,宏远公司在签订《担保质押借款合同》时,并未要求陆明提交创达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也没有审查过创达公司的章程。据此可以认定,宏远公司在接受创达公司提供担保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创达公司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应为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对宏远公司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为在本案的借款合同中的确加盖了创达公司合同章,创达公司存在印章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对合同中加盖合同章存在过错,故依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创达公司就诺威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诺威公司向宏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创达公司对诺威公司的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付款义务,创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诺威公司进行追偿。宣判后,创达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公司及人物名称均系化名)

编辑 杨海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