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稿
“名包动”理论的逻辑问题
金立鑫
江苏师范大学语言科学与艺术学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研究院
金立鑫教授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专家。1992年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获博士学位,留任上海外国语大学。1993年聘为副教授,2000年晋升为教授。1996--1997年任韩国釜山外国语大学客座教授,2000年3月—2001年2月任韩国釜山大学中文系客座教授。2002年12月应日本大东文化大学和东京外国语大学邀请作学术访问。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任日本京都外国语大学客座教授。2006年9月至2008年6月任韩国朝鲜大学中文系客座教授。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任韩国高丽大学中文系教授。2017年9月至2019年任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研究院教授,2019年5月起任江苏师范大学语言科学与艺术学院特聘教授。
摘 要:
本文从逻辑公理的基本属性出发讨论“名包动”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三段论问题。文章逐一讨论了划分词类的各种理论方法:狭义形态特征集、句法成分匹配特征集、句法分布特征集。通过讨论证明汉语这样的孤立语只能从句法分布特征集角度区分词类。“名包动”理论逻辑三段论结构的中项两次不周延。在属种关系(上下位关系)上未能满足属概念所具有的特征种概念必须具有的要求。
“名包动”理论;逻辑公理;特征集;周延;三段论;句法分布特征
文献来源:金立鑫.“名包动”理论的逻辑问题[J].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2022,45(1):2-13.
01
引言
本文讨论沈家煊先生提出的“名包动”理论(1)的逻辑。为了能把问题说清楚,本文先讨论逻辑公理,然后在逻辑公理的基础上讨论逻辑推理中最典型的三段论规则,再在此基础上讨论“名包动”的逻辑三段论所存在的问题,然后讨论划分词类的不同标准问题,最后简单讨论世界语言以名词为基础和以动词为基础的不同假设。
02
关于逻辑公理
“公理”(axiom)是无需经过证明或者不证自明的命题。因此公理被当作演绎及推论的起点。通常公理都很简单,且符合直觉(Elliot 1987)。例如,“整体大于部分”这是不证自明的常识。再比如“分类公理”或“子集公理”:如果有一个集合X,X中存在子集,该子集只包含使得集合X得以成立的元素(2)。
分类公理也可以表述为,依据某一(组)特定属性构成的集合,该集合中所有子集或成员具有该(组)属性。从这一公理出发逻辑学才得以构成有效的演绎推理,演绎三段论。例如:
(1)所有的人都是要饮水的,我们都是人,因此我们都是要饮水的。
在上面的三段论中,“要饮水的”是一个属性或集合,人是该集合中的一个子集,因此,“要饮水”集合特征必须为“人”子集所具有,“人”的属性特征必须为“我们”这一子集所具有。
再例如,设“所有的金属都是导电体”,即,“金属”这一子集的所有成员都具有“导电体”这一集合的特征或属性。根据以上公理我们可以构成一个合法的三段论:
(2)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铜是金属,因此铜是导电体。
根据以上公理,如果“名包动”理论成立,则意味着,动词是名词的子集,因此,名词这一集合所具有的所有特征(至少是大部分特征)其下位子集动词必须具有。否则,动词就不应该是名词这一集合的子集。
03
关于演绎三段论规则
演绎三段论总共有七条规则,其中三条是对三段论中词项的要求,四条是对前提的要求。三条对词项的规则最为核心:
I.一个三段论有且只能有三个不同的概念;
II.中项(3)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4)一次;
III.在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上面例子(1)中,只有三个概念:人、要饮水的、我们;中项“人”在大前提中周延;前提中的“要饮水的”不周延,在结论中也没有周延。例子(1)的推理符合这三条规则,这是一个合格的三段论。
相反,下面的推理不合格:
(3)饮用水是可以喝的,矿泉水是可以喝的,矿泉水是饮用水。
(4)铜是导电体,铜是金属,金属是导电体。
这两个三段论的结论似乎是正确的,但这样的推理是错误的。因为(3)违反了 “中项至少周延一次”、(4)违反了“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不得周延”的规则。再如与例(3)对应的(5):
(5)金子是闪光的,玻璃是闪光的,因此玻璃是金子。
与(4)对应的(6):
(6)阿Q是瘌痢头,阿Q是中国人,因此,中国人是瘌痢头。
很明显,(5)(6)的推理是不可接受的,(3)(4)也是不可接受的。故在科学研究中,我们必须拒绝即使结论正确,但过程错误的任何研究(如(3)和(4))。惟其如此,我们才能保证研究的正确性。
如果名词包括动词,那么名词的属性或功能动词也必须具有,惟其如此二者间才能构成演绎三段论。以下本文将证明,“名包动”理论不仅违反了逻辑公理,也违反了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规则。
04
“名包动”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问题
4.1 “名包动”理论不符合逻辑公理
根据逻辑公理,如果我们确定了名词这一集合的特征或属性,则我们可以确定名词这一集合中所有子集的特征和属性。所有子集都必须具有名词集合的特征或属性。沈家煊先生(2009)用文氏图(或欧拉图)来表示“名包动”“动包形”的逻辑关系(图1):
一个集合的所有特征其子集必须具有(子集的外延小于该集合,内涵大于该集合,因此,子集的特征必然多于上位集合),反之不必然。
由图1可知,如果汉语的词类真是“名包动,动包形”,那么名词所有属性动词都要具备。反之不必然。同理,动词所有的特征形容词都要具有,反之不必然。然而如本文5.3节所示,动词和名词至少具备13组完全对立的分布特征,动词和形容词有类似的对立。它们构成强倾向性对立关系,并非完全包含关系。张爱朴(2012)、陆丙甫(2014)、陆俭明(2015)等也讨论过名包动的理论问题,证明二者并非包含关系。杨亦鸣等(2002)、梁丹丹等(2006)、刘涛等(2008)也都用神经试验证明汉语中名词和动词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并具有神经生理基础。
4.2 “名包动”的逻辑三段论
传统语法认为,词类与句法成分之间可以归结为充分条件关系(或蕴含关系):若某词为名词,则该词可以充任句子的主语或宾语;若该词为动词,则其可以充任句子的谓语;若为形容词,则其可以充任名词的定语;若为副词可以充任动词或形容词的状语。逻辑上蕴含命题的反蕴含不一定成立:充任主语或宾语的词不必是名词,充任句子谓语的不必是动词,充任名词修饰语的不必是形容词,充任动词、形容词的修饰语不必是副词(参见本文5.2节)。这是人类语言词类与句法成分之间的普遍共性。
沈家煊的系列论文与《名词和动词》(2016)用大量篇幅举例证明汉语的动词可以直接做句子的主语或宾语而不需要任何形态标记,主张汉语的动词属于名词。因此,名包动理论的逻辑可以构拟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大前提:汉语名词可以充当句子的主语或宾语
小前提:汉语动词可以充当句子的主语或宾语
结论:汉语的动词是名词
这是一个不合格的三段论,原因如本文第3小节所指出的,三段论要求中项至少周延一次,而这个三段论的中项两次都不周延。如果这个推理能够成立,那么本文例句(5)也应该成立。
第二种:大前提:所有的名词都可以充当主宾语
小前提:所有的动词都是名词
结论:所有的动词都可以充当主宾语
这是一个典型的I式三段论推理。如果该三段论用来证明该推理的结论:动词可以充当主宾语,则毫无问题。但该三段论无法用来证明“名包动”,因为小前提包含了有待证明的问题,有待证明的问题本身不应成为证明的证据。再者,根据本文5.3节的讨论,该三段论的小前提为假,所以推论也不成立,三段论要求构成前提的命题为真。
第三种:大前提:所有做主宾语的都是名词
小前提:动词可以做主宾语
结论:动词是名词
作为一个典型的I式三段论推理,该三段论的大前提未经证明,这就是问题(前文指出过,充当主宾语的不必是名词)。三段论要求前提必须为真。本文第5节证明,并非所有做主宾语的都是名词,这也是世界语言的普遍现象。如果这个三段论可以成立,那么根据归谬法,我们同样可以列出大前提:“做谓语的都是动词”,小前提:名词、形容词、副词都可以做谓语,然后分别得出结论:名词是动词,形容词是动词,副词也是动词。例句如:“今天星期天。”“孩子红了脸。”“他偏不。”类似的例子不少。结论:这些名词、形容词、副词都是动词。相信没有人能接受这样的推理和结论。
上文列举了“名包动”可能存在的三种三段论,无一成立。
05
划分名词和动词的三种方法
回到问题的起点:语法中的词类到底如何划分。由于语言类型的不同可能有不同的划分标准或划分手段,下面就讨论汉语词类划分可能采用的不同标准。
5.1 狭义形态学标准
传统语法学用形态方法来区分词类。例如,拉丁语的名词和动词的区分在形态上可以直接用是否可作变格和变位的语法形态来检测。首先可以根据是否能变格和变位把词类区分为实词和虚词(这样副词、介词和连词都归入虚词),这是一个词类的集合。另外一大集合是可以变格和变位的,其内部有三个子集:子集1):有变格形态的;子集2):有变位形态的(动词);子集3):既有变格也有变位形态的(分词)。子集1)内部再根据是否能加冠词分为两个子集:子集1.1):名词、形容词;子集1.2):代词(根据胡明扬 1990:20-21构图),可用下图表示(图2):
如果根据以上方法来区分汉语的词类,我们会发现,汉语只有实词这一个大类。因为所有名词、动词、形容词都没有变格变位类的形态标记。如果采用这一分类方法,我们将不可避免地承认汉语动词、名词、形容词都是一个词类,难免陷入困境(如前辈学者黎锦熙、高名凯等的结论:汉语词无定类。)。有关这一问题的回顾和讨论可参见陆俭明(2015)。不止汉语,越南语和泰语都有名、动、形这三大分类。
实际上“名包动”理论的基础是汉语动词和名词没有形态区分在新时代的进一步表达(本质上还是认为名词和动词在充当句子主宾语时,并没有任何形态上的差别或变化)。
5.2 句法成分匹配标准
语法学家为什么要给词作语法分类?是因为特定的词类与特定的语法成分之间存在“充分条件”关系,当我们知道一个词为名词,则可以推测其一定可以做句子的主语或宾语;知道一个词为动词,则可以推测其一定可以做句子的谓语……因此,给词作语法分类“主要目的是为了讲语句结构”(吕叔湘 1979:32-35),这也是人类语言的一个普遍共性。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词类是担任不同句法成分的充分条件(如上文所述),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沈家煊(2006,2009,2010a, 2010b, 2011,2012,2013a, 2013b, 2013c, 2015a, 2015b)用大量例子证明,汉语中有很多主宾语是由动词或形容词充当的,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如果人类语言的词类与语法成分之间的关系为充要条件,也就是说,当且仅当名词为主宾语、当且仅当动词为谓语核心、当且仅当形容词为定语、当且仅当副词为状语,那么其逆命题也成立。二者之间确实具有相互推导关系或可逆推导关系。而事实上,主宾语并非仅仅由名词充当,谓语并非仅仅由动词充当,定语并非仅仅由形容词充当,状语并非仅仅由副词充当。这一点Croft(2003:185)说得很清楚(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表示物体的词(名词)的典型的句法功能是无标记地用来指称对象。因此,指称对象是名词的无标记用法。但名词还有另外两个非典型的潜在功能:一个是修饰功能(如领属格用法、修饰其他名词),还可以用来述谓。动词和形容词的功能在上表中都表现有其他两类有标记用法。无论是否从类型学角度看,这种词类与句法成分之间的充分条件关系是人类语言中普遍存在的。任何语言学理论都没有要求汉语的名词与主宾语之间必须是充要条件关系,或者动词与谓语之间必须是充要条件关系。如果那样我们将必然得到汉语动词、名词和形容词都是一个词类的结果。
5.3 句法分布形态标准
“句法分布形态标准”指的是,所有语法词类都表现为一组特定的句法分布特征,不同词类的分布特征集对外具有排他性,对内具有一致性。袁毓林等(2009)列出了名词的8个特征,但其中有一些并非名词唯有,唯有名词所具有的分布形态有3项;吴怀成(2011)将名词的语法特征归纳为4个,其中唯有名词才具备的分布特征有两项。袁毓林等(2009)列出动词的9个句法特征,其中唯动词所独有的分布特征有5项,吴怀成(2012)将动词的句法特征归纳为6项,其中唯动词所独有的分布特征有两项。我们吸收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将普通话典型名词与典型的动词在句法分布形态上的特征列举(5)如下:
1)动词接受“不”和“从来没X过”的否定,名词一般不直接接受否定词否定,若接受“不”和“从来没X过”的否定一定不具有类推性,例如:不去、从来没吃过 vs.*不电脑、*从来没面条过;
2)动词带有时体标记“在、过、着”,名词不能带体标记,例如:正在写、走着、吃过 vs.*正在本子、*书桌着、*饭过;
3)大部分不及物动词可以有后置介词短语的处所状语,例如:睡在沙发上,走在小路上,塌在山坡上。如果名词进入该结构,介词即变为动词,不再是后置状语而是主谓结构:书在桌子上,老师在教室里。
4)心理动词可以带程度副词,名词不能无条件携带程度副词(有显著社会价值特征的名词已经转类,因此排除在外),例如:很想念、十分喜欢 vs.*很张三、*十分学校;
5)动词可以接受“怎么”“怎样”的提问,名词不接受这些疑问词的提问,例如:*怎么矿泉水、怎样笔记本;
6)名词一般不能直接重叠,如果能够重叠表数量多或“逐一/每一”,汉语自主动词都可以重叠,并且不表达数量多或“逐一/每一”,例如:写写,吃吃,打打,看看,坐坐,商量商量,讨论讨论,交流交流,切磋切磋,……;汉语名词没有“自主-非自主”的分类,绝大多数不能重叠,能重叠的意义也与动词不同:人人,家家户户,*书书,*电脑电脑,*桌子桌子,*学校学校,*老师老师;
7)汉语名词可以接受“类冠词”的限定,如“这/那”或“某”,动词不具有定指或不定指标记。例如:这人,那桌子,某(个)流氓 vs.*这吃,*那逛,*某打;
8)名词可以接受名量词的限定,大部分动词不能接受名量词的限定(6):一斤米饭、一个人、一种思想 vs.*一斤流、*一个走(7)、*一种吃;
9)名词没有及物性问题,不存在名词根据是否及物分为及物名词或不及物名词,因此也不存在名词是否带宾语的问题,不存在可以带宾语的名词和不可以带宾语的名词。
10)名词没有“X不X”的句法分布,而汉语绝大部分动词都可以有这一特征,如:是不是,吃不吃,走不走,来不来,知道不知道。但名词没有,例如:*桌子不桌子,*电脑不电脑,*水果不水果。
名词可以自由进入“主语+行为动词+宾语”句法框架中的“主语”和“宾语”位置,动词若要以“动词+行为动词+动词”构成一个合格的句子会非常困难。
11)名词有生命度等级,高生命度名词倾向占据主语位置,低生命度名词倾向占据宾语位置。否则结构不自然,或需要被动化操作。例如:“狗咬伤了张三”不如“张三被狗咬伤了”自然。动词无生命度等级,也不对应不同的句法位置。
12)无标志名词处于句子主语位置为定指,处于宾语位置为不定指。如“客来了”与“来客了”。动词无此句法语义分布特征。
13)无标记定指与不定指的句法分布。名词在句子中担任主宾语在无标记条件下,充任主语的名词表现为定指性,而宾语则倾向于不定指性。典型的例子是“客来了”“来客了”。而动词不具有这一特征。
以上13条分布形态上的对立,如下页表2所示:
以上13条中的每一条句法分布特征都是判断名词和动词的强倾向性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若满足其中的任意一条分布特征,则其在名词或动词的词性特征上得到加权计数。最典型的动词或名词强倾向性蕴含所有13条特征。词类内部成员的典型性根据计数由高到低依次递减,低于半数则倾向具有相对立的另一类词。例如,“不/从来没X过”倾向于蕴含“-名词”(如果有“不/从来没X过”分布形式,则倾向于不是名词),但个别名词或许有此类分布特征(如“绅士”)。倾向性可以通过统计和计算概率来获得。如果将某些词的蕴含关系的后项取值累计起来,达到半数以上数值,则可以判定这些词倾向于某类词。任何一个典型的名词都具有以上13条半数以上特征。任何动词也不可能通过以上名词所有正特征的核查。例如,虽然汉语中并非所有动词都能有体标记“着、过、在”(8),少部分动词不能与以上三个体标记有任何组合形式(如系动词),不能重叠表特定的体意义,不能与程度副词组合,但这部分动词依然可以通过其他动词的句法分布形态特征的核查。名词则与此相对,构成明显对立,这种对立便是汉语名词与动词之间的句法界线。
06
如何处理名词活用为动词
在母语者的语感中,某类词默认为X词。但在特定语境下它具备Y词的主要句法功能,会产生新奇的修辞效果,偏离了一般使用常态。这种现象可视为活用。这也是一种语言的艺术形式,也需要区分(9)。
上面所列举的13个分布特征,是否有例外?若有例外是否威胁到采用分布特征进行词的语法分类?第一个问题若能得到合理解释,第二个问题也自然得到解答。汉语中存在下面一些名词活用为动词或形容词的用例(10):
(17)不绅士/从来没有绅士过
(18)很绅士
(19)怎么绅士
(20)绅士绅士/绅士一下
(21)绅士了半天
首先我们需要从语义上定义名词的一个本质特征:名词用于指称某一存在对象。如某个名词在特定条件下不用来指称存在对象,则该名词为活用其它词。以上所有用例中的“绅士”不是指称词,而是表示某种属性或行为。因此它们是活用词。人类语言中或多或少有这类活用现象,在孤立语中这种活用并没有形态标记。根据本文的观察,这种活用有三个重要特征:
第一,必须是某种特征或属性显著的名词,通常与特定社会文化或时代特征对应,汉语中这类词有“女人,男人,雷锋……”等。不允许类推到无特定特征的普通物质名词上:
(22)*不桌子/从来没有医生过
(23)*很电脑
(24)*怎么手机
(25)*绿茶绿茶/*咖啡一下
(26)*屏幕了半天
第二,在句法组合中这类特定名词一般一次仅带一个动词分布特征,不允许同时具有动词的多个句法分布特征,而一般动词可以,如:“他从来不睡在地板上”,这里的“睡”既有否定词“不”又有后置的介词短语处所状语。但活用的名词没有:
(27)*他从来不绅士在地板上
(28)*张三从来不男人在沙发上
(29)*李四从来不雷锋在地上
第三,活用为动词的名词本质还是名词,其动词属性可以通过其他操作显现。比较下面的例子:
(30)a.打的方法 b.绅士的方法
(31)a.吃的样子 b.雷锋的样子
表面上似乎分布相同,但若做变换操作可显示其原形:
(32)a.*打所具有的方法 b.绅士所具有的方法
(33)a.*吃所具有的样子 b.雷锋所具有的样子
变换操作显示,(30a)(31a)动词充当小句定语,(30b)的“绅士”(31b)“雷锋”是领属名词。但是(32a)(33a)中的动词无法充任领属角色。
名词活用为动词的特点可以归结为:小范围特定名词;一次只能临时获得一个动词句法特征;依然以名词而不是动词的句法分布特征为本质特征。因此,名词活用为动词是暂时和非本质的,并非一类。
最后看两个所谓动词带类冠词或名量词的例子(11):
(34)你这是要干什么
(35)我这吃大亏了
(34)(35)动词前的“这”不应该看作类冠词。这里的“这”与前面的“你/我”在韵律上关系更紧密,是“你这样是要干什么”和“我这儿吃大亏了”的缩减形式。句法分析中不可能将“这个是”或“这儿吃”构成一个名词短语。
07
汉语“名动”筛选器
在本文第四节中我们展示了拉丁语的词类鉴别程序,上文列举的13条句法分布特征都是词类的倾向性必要条件,根据这13个特征中的部分特征我们可以设计一个汉语词类筛选器用来鉴别汉语的名词和动作动词。将上面讨论过的“绅士”代入以下流程检测(左向为符合特征取正值,右向为不符合特征取负值):
“绅士”可以通过前面5个特征的核查,符合所有名词的分布形态特征,但在第6-8步也具有动词的分布形态,用作动词。请注意,当“绅士”用作动词时,它不再具有指称性,因此不能说它这时还在执行名词的句法功能。这也可以证明名词可“用作”动词,在用作动词时,即可获得动词的部分分布形态,不过它很难获得动词的所有分布形态。如“绅士”在以上程序的第9步“PP状语”特征核查时,只能向右归类归入非动词(名词)。因此,“绅士”只能归入名词而不是动词。
08
如何能证明汉语的动词是名词?
如沈先生那样举例是不够的(举例不能代替证明),需要通过对动词进行句法操作来证明。根据组合类决定聚合类的方法,若要证明汉语中的动词与名词是同一个聚合类,至少采用替换法来证明半数以上的动词与其他大部分名词有所有相同的句法分布。通过最小对立对分布描写分析证明至少半数以上的动词具有前文所列举的13条名词所有的属性或特征(至少13条中具备7条以上),证明动词与名词是同一个聚合类。例如典型的主谓宾结构:
系词是动词中最不典型的动词,评判性谓语几乎可以接受任何词作为对象,甚至非语言符号。如果排除典型测试框架,采用非典型测试框架,那也只能得到非典型的结论。
汉语中动词作主宾语确实很常见,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词类与语法成分之间不存在充要条件关系或双向蕴含关系。某些句子的主语和宾语可以由名词之外的实词充当,甚至由非语言符号充当(陆丙甫 1985)。
第二,在其他形态丰富的语言中,词类充当非常态语法成分,或许要有形态上的表现,这是一种类型学特征。但在几乎所有的孤立语中,词类充当非常态语法成分并没有形态表现。这也是一种类型学特征。请看下面泰语的例子:
在以上两例中,(38)动词做主语,(39)动词短语做宾语,也都没有任何语法形态标记。
在绝大多数孤立语中,动词短语充当主宾语或定语或状语,名词充当谓语,均无专用形态。但有这些非常态的语法配置都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标记用法,与其常态语法功能有功能上的限制(如下)。
第三,在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孤立语中,动词充当主宾语绝大部分都限于“评判句”,做主宾语的动词短语作为一种物化的事件为句子的话题或评判对象,因此这类句子的谓语核心都是系动词或类系动词(如评判类等)。
另一类动词做主宾语的现象是旁格或名词短语缩略化,例如:买涨不买跌,打新(打新股)。如果动词形容词也是指称语,那么这里的“涨”“跌”就不是指称动作的词,而是“涨的时候/涨的股票”或者“跌的时候/跌的股票”短语的缩略语。“打新”中的“新”则是“新股”的缩略形式。
综上,在何种条件下,动词用若名词可以成立,在何种条件下,动词不可以用作名词。名包动理论在这一点上也需要提供可证伪条件。
09
“大名词”能解决理论问题吗?
沈家煊先生强调“名包动”理论中的“名”不是普通的名词,而是“大名词(super noun)”。陆丙甫(2014)认为这个“大名词”等于“指称词”。而根据沈家煊(2017),“大名词”其实指的是“实词”,名动分裂语言类型中的实词是“空洞实词”,名动包含的实词是“实在实词”(大名词):
根据沈先生的解释,汉语中的实词是实在的实词,因为包含名词和动词。而名动分裂的语言的实词是空洞的实词。这是一种“说法”,无法证伪,因为其他语言的语法学家不会认为他们的实词是空洞的,而是实实在在包含了名词和动词的实词。相反其他语言学家或许会认为,汉语的实词才是空洞的,因为动词也是名词。关键的问题是,在沈先生的系统中,实词和名词有何区别?
“包含论,有两大疏漏——一是没对自己所说的名、动、形的特征作交代,没交代依据;二是大名去掉‘动’所剩下的大环,是什么词,也没交代。有人说,不也是‘名’吗?可是他们没看到这个大环‘名’跟沈所说的‘名’即‘大名’其外延和内涵都不同了。”(陆俭明 个人通讯)。
从沈先生的系列文章中可以看到,大名词基本上对应于句子的主宾语。一如本文所讨论过的,主宾语并非一定由名词充任,而且动词作主宾语而没有任何形态变化或形态标记并非汉语所独有,是孤立语中的普遍现象。因此,“大名词”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汉语名词和动词的界限问题,它把名词抽象得更高,将动词和形容词都纳入其中,结果“小名词”和动词的界限问题依旧。
10
结语
若要建立“名包动”理论,至少在逻辑上证明并满足“名词所具有的所有特征或大部分特征动词也具有”,并且,在三段论的逻辑推演中也要符合“中项至少周延一次”以及“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不得周延”的逻辑规则。此外还要在句法结构中通过替换操作证明动词与名词属于同一个聚合类,与名词有分布上的替换关系。尤其是在“主语+行为动词+宾语”的结构中,大部分动词(而不是极少数结构内)能自由替换“主语”“宾语”上的名词。
如果用“大名词”来替换“名词”,那么这个三段论同样不能接受,因为这个推理违反了三段论“有且必须只有”三个相同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一致的概念)的基本要求。“大名词”与“名词”不是同一概念,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是替换了“实词”的概念,汉语“小名词”和动词的界限问题依然存在。
编者按
参考文献略,欢迎查阅《外国语》2022年第1期纸质原文。
转自:语言治理研究
往期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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