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郑金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通报称,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违规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干地矿吃地矿,大搞权钱交易,通过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等行为,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2004年至2016年,郑金兰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亿元。

郑金兰在庭审中拒不承认,全面翻供,且将大部分赃款转移海外,尚未退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法院决定以受贿罪判处郑金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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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兰现年已70岁,系退休5年后被查。法院的判决也根据郑金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彰显了法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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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我国法律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金兰受贿1.09亿元,并且拒不退缴赃款赃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完全属于受贿罪顶格处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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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现场经常会出现有当庭翻供的情况发生,比如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推翻自己以前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即“翻供”,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尤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建议事实就是的讲述案件事实的发生经过。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公安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

开庭的时候,翻供是你的权利。但是,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成功,是不会有任何处罚的。如果没有证据,只是搏一个机会的,翻供失败,大概率是要被撤销认罪认罚的,会判的比认罪认罚重一些。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的法治水平也是越来越高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犯罪的处理的程序以及方式等,意在必要的时候保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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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贪官具有双重侥幸心理,一是表现在“捞钱”时的侥幸心理,认为这种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被组织知晓,十有八九查不到自己头上;二是在庭审时往往会推翻原来的供述,以种种借口进行翻供,以为只要推得“一干二净”,法院也没辙。殊不知你犯罪的事实摆在那里,再狡辩也无法抵赖。如果明知有罪却不认罪悔罪,只会让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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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翻供#,女厅官被判死缓,受贿超1亿、主动交待后却当庭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