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据深圳特区报消息,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作如下决定: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月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发布起草说明如下:

起草说明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市政府组织起草了《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暂停的必要性

就全国而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分为行政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两种模式。行政监管要求政府与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政府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广州、武汉等城市采用此模式。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由商业银行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流程监督,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曾采用该模式。2022年1月26日,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国统一实行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

深圳市于1993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以下简称《转让条例》),确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目前,市司法局正会同市住房建设局修订《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并按照《意见》要求,构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但此举措与《转让条例》实行的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不一致,为依法依规推进预售款监管模式改革、确保依法行政,需对《转让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者暂停适用。考虑到修订历时较久,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暂停适用《转让条例》有关规定,待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运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转让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暂停的主要内容

经研究,《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与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要求不一致。因此,《决定》拟暂时停止适用上述规定,在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意见》和修订后的《监管办法》执行。同时,考虑到市住房建设局正同步启动的《转让条例》修订工作已列为2022年度政府立法计划预备类项目,为给修订工作预留充足时间,拟将暂时停止适用的期限规定为自《决定》施行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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