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讲述人

张莹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分享故事《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检察官帮您辩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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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了解诈骗罪相关法律知识

和起诉标准

很容易混淆普通经济纠纷中的欺骗

和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那么如何分辨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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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喜马拉雅的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检小皖说法”普法故事主播张莹,来自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给大家分享的故事是《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检察官帮您辩分明》。

如果说“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那么化解信访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则是一项“民心工程”;如果说法律文书是检察履职无声地诉说,那么让沉默的法律文书“走进”当事人心里则考验着办案人员的智慧与担当……

今年6月30日,经过某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后,王某某自愿息诉息访了,他表示:“我接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感谢你们帮我解决生活困难。这个案件困扰我很久了,我也该走出来了。”至此,一起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要从2019年3月说起,当时,陆某某向自己的朋友王某某表示自己承包了南方某省的土方工程,并说服王某某投资。随后,双方便签订了项目联合施工协议,约定资金由王某某负责,陆某某负责项目协调。协议签订后,陆某某以做工程需要买保险、请人吃饭等为由,多次请王某某出资近6万元。事后王某某发现陆某某并没有承包该土方工程,便催陆某某还款。催要无果后,王某某以陆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以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某区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诉人王某某不服,提出刑事申诉。

该院受理此案后,由院领导包案办理,办案组调阅全部案件材料,围绕王某某提出的申诉理由,对原案卷宗抽丝剥茧般地全面予以审查,并与原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多次听取申诉人意见。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原案证据既不能证明陆某某虚构承接南方某省某土方工程的事实,也不能证明陆某某有非法占有王某某财物的故意;关于资金去向,是用于承揽工程中共同消费还是用于陆某某个人消费,均未查清。原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正确。但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出发,王某某并不了解诈骗罪相关法律知识和起诉标准,容易混淆普通经济纠纷中的欺骗和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那么我们老百姓如何分辨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呢,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6号判决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提示。具体概括为: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与民事纠纷相比,刑事犯罪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刑事犯罪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将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甚至会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

在经济活动中,虽然刑事诈骗行为可能引发经济纠纷,但即便存在重大经济利益诉争、造成一方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也不一定意味着存在刑事诈骗行为。比如在本案中,原案证据既不能证明陆某某存在恶意虚构承接南方某省某土方工程诈骗的事实,也不能证明陆某某有非法占有王某某财物的故意;对于资金的去向问题,到底是用于承揽工程中共同消费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证据给予充分证明,无法查清,因此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我们还是要劝告各位喜马拉雅的听众朋友们,投资需谨慎,另外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便于一旦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请各位朋友们能够对纠纷的性质做更加全面的分析和判断,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当然,不管大家最后对纠纷处理中存在任何的疑惑,检察机关永远都会坚定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刑事检察还是民事检察都会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郭伟

统筹丨韦道军、栾玲玲

海报/音频丨喜马拉雅平台提供支持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