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要向客户退款,要求员工退回提成。仲裁委调查发现,至协议书期满,公司一直未向两家客户退款。该公司没有与退回提成相关的销售管理制度,也无法举证证明两家客户要求退款与李某的销售行为有关。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国家依法保障职工及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李某的销售提成属于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该公司无销售管理制度,对于销售退款行为也与员工无明确约定,对于销售提成是否应退回,应根据公平原则和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处理。

对于因产品质量、未按约定发货等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货,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且不存在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劳动者销售提成。如属于客户违约等其他原因,企业则可以依据双方的销售合同向客户主张违约赔偿。

本案中,公司未能举证作为销售经理的李某对该业务退款存在过错或其他不当之处。同时,公司虽与客户签订退款协议,但该退款协议一直未执行。因此,公司要求李某退回销售提成的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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