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是广西南宁本地人,在市区开了一家中型综合超市,里面商品种类齐全,生意较好。
超市里,薛某请了几名员工负责收银、导购和理货,涉及账目的进货清单和营销总额,都由他亲自计算和统计。
在连续三个月的月度统计中,薛某发现在护肤品类上,总有一两笔销售出去的与进货库存的对不上。货品消失了,收银台却没有收到卖货款,这显然是有人盗窃,偷偷夹带出去了。
薛某调看了超市内的监控,她发现有一名披着长发的年轻女子,每次来到超市后,就会到处闲逛,然后在护肤品的货架前停留很长一段时间,最后每次都两手空空走出超市,并未购买任何商品。
(案例来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某推测,应该是这名年轻女子盗取了自己店内的护肤品。但因为护肤品货架没有正对着的摄像头,无法拍到年轻女子的偷盗行为,这也就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有偷窃。
薛某决定按兵不动、守株待兔,他找来师傅,在正对护肤品货架的墙壁上,安装了一个带有拾音器的最新监控摄像头。
正是因为这个摄像头,让薛某成功当场抓获了偷盗护肤品的女子;也正是因为它,让薛某免受牢狱之灾。
摄像头安装好后,薛某每天有空便紧盯着,终于在一天夜晚,年轻女子技痒难耐,再次来到薛某的超市,实施盗窃。
女子在超市里逛了很久,几名售货员正在她附近理货,女子一直没有下手的机会,她只好闲逛耐心等待着。
终于等到售货员下班,超市里也没有了其他顾客,女子眼瞅着时机到来,她迅速动手,将一套护肤品塞在衣服里,准备匆匆离开超市。
可这一切,坐在电脑前的薛某通过监控摄像头早已看到。为了防止女子逃跑,他不声不响将超市门关上,然后快步走到女子所在的护肤品货架旁,直接揭穿了她的盗窃行为。
薛某说自己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要报警解决问题,女子姓符,想用钱私了,可是她又拿不出钱来。
正当薛某拿起手机准备拨打报警电话,符某主动提出想用肉偿的方式来解决事情。看着符某是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子,薛某思考了一下答应了。
两人来到附近的酒店,于当天夜里发生了关系。事后,薛某准备起身离开,符某要求他给自己1200元,否则便报警自己被薛某性侵害。
薛某认为是符某偷盗被抓,主动提出的肉偿方式,自己没有强迫她,所以不用害怕,符某只是吓唬而已,便直接拒接了。
不曾想,符某真的报了警,两人被一同带回了公安局。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里面,胁迫指的就是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利用她们的恐惧心理,达到精神上的压制,使妇女不敢反抗,从而让自己顺利实施奸淫。
符某在接受问话时,坦然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但她坚称薛某利用她的偷窃事实,声称要报警来抓她进行威胁,见到自己慌乱后,薛某便又主动提出肉偿的方式,自己因为害怕,只好与他发生关系。
薛某见对方反咬一口,大喊冤枉,但此时的他百口莫辩,对于符某的一套说辞,无法反驳。
最终,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薛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明明是符某先自愿后诬告,自己却要承受牢狱之灾,薛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
在上诉期间,薛某想到自己新安装的那个监控里有拾音器,里面应该能记录到自己当初和符某谈话的内容。
果然,通过对当初这一段监控录像的调取,里面清楚表明了是符某主动提出肉偿的。所以薛某并没有胁迫符某,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薛某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强奸罪。
符某多次盗窃,事后敲诈勒索薛某1200元,最后又诬告薛某侵犯自己,实际上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和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以上情形作出了如下判决:
薛某无罪;符某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薛某虽然洗刷了冤屈,但他与符某肉偿行为是一种交易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也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内容来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