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南方都市报记者 刘嫚
公正司法绘就温暖底色
“如果不执着,怎么追求正义?”2022年,首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法治题材剧《底线》播出,持续引领网络热点话题,在塑造鲜活、生动、有担当的法官形象的同时,《底线》也透露出我国司法制度的温暖底色。
疫情之下,人们的生活在“暂停”和“重启”间反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脚步却从未停步:
科技赋能司法,也逐步改变着解纷模式。审判实践中,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度应用,庭审语音识别、类案智能推送等司法辅助系统推动庭审效率提高达20%以上,让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更加高效便捷。
网购已成为公众消费新常态,指尖消费带来便捷的同时,诸多陷阱也让消费者频频中招。最高法发布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规范格式条款,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范网络直播民事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反家暴法实施六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成为家暴受害者的“保护伞”,最高法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将制度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和明晰,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暴的侵害。
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疫情阴霾终会消散,公平正义也将如约而至。
代表作品
严格落实从业禁止,教职工实施性侵等犯罪将被终身禁业
南方都市报记者 刘嫚
未成年人保护再添“防火墙”。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落实从业禁止,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防火墙”
南都记者了解到,为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此后,为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是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
“实践中判法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上述负责人称,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为此,《意见》明确裁判规则,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上述负责人称,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教职员工犯罪案件裁判应30日内送教育行政部门
在职责分工方面,《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同时,《意见》规定,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意见》还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明确,对于其他部门所属的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专访最高法审委会专委刘贵祥:将加大对逃废债惩处和震慑力度
南方都市报记者 刘嫚、郭若梅
去年,深圳审理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备受外界关注,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终局性解决企业债务关系的关键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是否将推动个人破产法立法?针对上述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南都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谈个人破产制度
正向立法部门积极建议,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尽快建立
南都:去年深圳审理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受到广泛关注。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请问最高法采取了哪些举措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
刘贵祥:深圳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审结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既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充分保护债权人债权,又保证债务人及家庭的合法权益,宽容失败、鼓励创业、保护企业家精神。目前,深圳法院审结的19件个人破产案件也都是对上述精神的生动诠释。除广东深圳外,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等地人民法院也依据现行法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使长期悬而未决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理地得到解决,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企业破产法修改已被列入立法规划,最高法院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参与相关工作。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高法院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对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和实证分析。同时,针对个人破产中的债务免除条件及考察期、恶意逃债防范及惩戒、豁免财产范围及生存权保障、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程序协调、庭外和解等问题,结合我国实践进行广泛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破产法修改建议,并起草了破产法修改中个人破产部分的建议稿。
南都:有人担忧个人破产制度被一些“老赖”利用成为逃废债的手段。您怎么看待这一观点,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刘贵祥:防范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废债是被广泛关注的问题。事实上,不进行个人破产,也存在逃废债务的可能。在执行程序中,为什么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就是针对逃废债务而采取的措施。而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要对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进行全面的清理,反而更有利于弄清是否存在有钱不还,转移财产的情况。
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包括改善市场信用环境、加大打击逃废债的力度等。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已经规定了一系列防范逃废债的措施,比如债务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禁止个别清偿、管理人撤销权等制度,这些防止企业逃废债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个人破产。当然,个人破产有其特殊性,也应有防范逃废债的特殊措施,比如规定债务人一并申报家庭财产;规定债务人特殊关系人协助查明债务人财产的义务;严格债务免除的法定条件,并规定在考察期发现逃废债务情况的法律后果;明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债权人及社会监督等,还要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使申请个人破产者对逃废债务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
此外,我们还建议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将自然人纳入破产犯罪的主体,通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逃废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地方法院的个人破产审判和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实践也证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及严格的司法审查,能够有效防范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逃废债。
南都:个人破产制度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何意义?
刘贵祥:现有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与个人破产制度一样,都具有惩戒失信的制度功能。个人破产要识别哪些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此,现有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中的个人信用信息,能够为个人破产程序所用,为甄别和防范逃废债提供信息基础。其次,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自然人有不诚信行为的,还可以纳入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进行惩戒,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可以对不诚信的个人债务人起到威慑作用。第三,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暴露或产生的个人不诚信信息,也能为惩戒机制所用,从而扩大惩戒机制的信息来源,充实惩戒机制的信用信息。此外,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推动或倒逼不断完善个人财产基础信息机制,不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
南都:近年来,不断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让“执行不能”的个人重获“新生”,最高法是否将推动个人破产法立法?
刘贵祥:我们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焕发市场活力的基础性保障制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终局性解决个人债务关系的关键途径。
对此,最高法院近年来一直在积极配合立法部门推动个人破产立法。2018年10月,周强院长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确定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的改革任务。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13个单位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分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该方案引发强烈社会反响,有更多的人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破产法的修改必须立足于我国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需要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角度全面考量,系统思维,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一家制帽企业工人在统计记录准备出口的箱单。郯城县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力促中小微企业加快生产赶订单,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 新华社发
谈中小微企业保护
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等程序解决债务危机
南都: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的毛细血管,常常处于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公正保障中小微企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贵祥: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概括来讲,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公平公正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是贯彻平等和公平原则。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基本精神,对于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于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三是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
四是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同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一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办案“绿色通道”。
南都:司法重整是帮助企业走出困顿的重要制度,法院在审理重整案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刘贵祥:人民法院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前期保护”,在公平竞争、产权保护、规制民间借贷、善意文明执行等方面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同时,对于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中小微企业,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对于资不抵债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进行“后期拯救”,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获新生。企业获得新生,不仅有利于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也有利于提高其偿债能力,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拘传,带回法院。通过对执行案件现场直播,彰显人民法院决战决胜“基本执行难”的决心和气势。 新华社发
谈执行权规范
盯住案款清理不放松,坚决杜绝发放不及时问题反弹
南都: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有怎样的效果?
刘贵祥:在执行专项整治过程中,全国法院基本完成执行案款全面清理工作。全国法院共清理无法定事由超过30天未发执行案款1720.74亿元,涉及案件107.44万件,已基本实现全国法院所有超期执行案款全部发放完毕。与此同时,加大对期限内执行案款发放力度,2021年全国法院共发放执行案款11267.28亿元,与2020年同期相比,增加3222.40亿元,同比增长40.06%。为了提高执行案款发放效率,对于具备发放条件的,发放案款的法定期限由30天缩短为15天,以此制度的变化,使执行款能够尽快转入申请执行人口袋。
同时,全国法院共自查终本案件187万余件,自查终结执行案件86.46万件。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又在系统中随机抽取5000件终本案件,专门组织部分高院进行交叉评查。同时,从全国不同层级的420家法院随机抽取500件终本案件,调取卷案,解剖麻雀式深度评查。目前,全国法院已基本完成终本及终结执行案件评查整改工作。对终本案件的清查,旨在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能够及时执行到位,坚决纠正滥用终本程序,有效解决各类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通过种种措施,不及时查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评估、拍卖等财产处置关键环节更加规范高效,执行建章立制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
南都:执行领域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刘贵祥:在肯定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比如,执行案款清理任务依然严峻,案款发放不及时问题容易反弹;违规终本等问题具有一定顽固性、复杂性,整治工作必须长期坚持;对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恶意逃债行为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打击措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综合施策;在“三期叠加”经济形势下,一些企业偿债能力下降,执行实际到位率较低,需要充分运用执行和解、破产重整、执转破等法律工具消化居高不下的终本案件数量。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久久为功,持续发力,确保教育整顿取得更大实效,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南都: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如何用这两个“铁笼”规范执行权?
刘贵祥:《意见》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围绕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强化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加强层级指挥协调管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完善执行权制约监督长效机制,以有效解决“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顽瘴痼疾为着力点,全面系统设计制约监督执行权的制度机制,打造执行权运行的“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
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调研指导,帮助下级法院解决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制度真正落实落地、务实管用。
南都:我们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订“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两部司法解释,目前进展如何?“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有何区别?
刘贵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进两个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回应执行事务中对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的司法需求,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下来,探索落实分级分类惩戒理念、细化某些原则性规定、强化慎重适用失信惩戒和精准采用限制消费措施理念,以及为发挥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两方面作用,专门增加守信激励相关规定等。
关于“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司法解释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总的来说,失信惩戒是针对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比如不申报财产情况、逃避规避执行等。惩戒的内容不仅包括限制高消费,还包括限制招投标、限制政府采购等,限制措施涉及面大、范围广、比较严厉。而限制消费并不以有失信行为为前提,凡是在执行程序中不能清偿债务的,均应限制消费。道理很简单,无能力偿还债务还能“花天酒地”吗?当然,限消只是对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部分进行限制,满足基本生存权的需求是不在限制之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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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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