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监护人?
二、律师说法
(一)法律适用
处理监护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26 ~39条的规定等。
1. 主要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释义》中对“监护能力”做了以下论述:经研究认为,具有监护能力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条件,在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律可不一一作出界定,需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实践中,没有监护能力多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被剥夺人身自由;三是下落不明。具体到“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一般表现为: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身体健康要求或相应经济条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两地分离,生活联系较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具体到“其他个人没有监护能力”,一般表现为:年龄较大、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与未成年人相隔较远、自身工作生活负担繁重,无暇承担监护责任、或已负担较重监护任务,无法承担新的监护任务等。具体到“组织没有监护能力”,一般表现为:信誉不佳、没有相应人员和财产、无法对未成年人实施生活照护和人身财产保护、无法提供相应学习条件、无法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无法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等。对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否真正具备监护能力,能否真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审查确定。
(二)诉讼程序
1.案由:
(1)普通程序:监护权纠纷。
(2)特别程序:申请变更监护人。
(3)区别:《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管辖: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结论
1. 父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剥夺人身自由或下落不明,或者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身体健康要求或相应经济条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两地分离,生活联系较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要求变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监护人。
2.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由为监护权纠纷。
3.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由为申请变更监护人。
4. 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2.杨万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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