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咨询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二、律师说法
(一)法律适用
处理抚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067 条、第1071 条、第1072条、第1074 条、第1084条、第1085 条、第11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4 1 ~ 4 3 条、第 4 9 ~ 5 1 条、第 5 3 ~5 9 条的规定。
1.主要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1074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 理解与适用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具有抚养义务。
第一,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17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只有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满18周岁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如果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已满十八周岁,即使不能独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抚养的义务。这一点,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不同。
第二,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如一案例中,A(男)与B(女)为夫妻,育有一子C。A父母早亡,B父母已退休且退休金丰厚。2010年A一家三口外出发生车祸,A当场死亡,B严重受创丧失劳动能力,C虽未受到严重伤害但无人抚养。B请求其父母,即C的外祖父母,抚养照顾C。法院经审理认为,C的父亲A去世,母亲B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抚养,因此C的外祖父母负有法定的抚养C的义务,遂支持了B的请求。
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没有规定扶养义务人应有负担能力这个前提条件,属于生活保持义务的扶养,故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扶养权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第二顺序的扶养权人,所以,需要先满足第一顺序扶养权人的扶养需要,仍有剩余的,才可认为是有负担能力。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抚养义务。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有数人均满足被抚养条件的,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全部抚养义务时,对于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最差者应当优先抚养。
(2)关于父母均在外打工,是否属于“无力抚养”的问题。
扶老育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帮着带孩子的情形。尤其在农村地区,有大量父母外出打工,孩子留给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即媒体中通常说的“留守儿童”。应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往往是出于亲情。如果不存在其他的特殊情况,仅“父母外出打工”不能构成父母无力抚养的条件,在这种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照顾,是出于道义和亲情,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父母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子女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不能以在外打工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二)诉讼程序
1.案由:抚养纠纷项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2.管辖:因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 条的规定,追索抚育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结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祖孙之间负有抚养赡养义务,根据文义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所举案例,笔者倾向于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非享有抚养权。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想要主动发起诉讼,应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如果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应提起监护权纠纷(普通程序),而非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关于监护权纠纷及申请变更监护人程序,可参见笔者的同期发表的另一篇文章:《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监护人?》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2.杨万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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