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仕喜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企业不得选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等要求。

《指导意见》还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及直播营销管理相关规定对广告代言人年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

看到这则讯息,我首先想到的不是《指导意见》的好坏,而是几则广告。“哪里不会点哪里!”那个小女孩,挺可爱的,你还记得吗?另外“我要把你们都喝掉”的牛奶广告,那个胖乎乎的小男孩是不是也让你记忆犹新呢?

尽管“童星”代言广告能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对“童星”家庭及个人来讲也会有巨额的经济回报,但对其成长也有弊端。

10周岁以下的孩子,尚处于“三观”未曾定型的关键成长期,禁止10周岁以下“童星”代言广告,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孩子们过早被“物质与金钱”污染,失去应有的童真童趣。有些“童星”会觉得广告代言的钱来得太容易,容易形成“钻营取巧”的心理;有些“童星”会以“名人自居,过早进入“名利场”,这些都不利于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不过,我觉得广告代言人的年龄还应再大一点,至十六周岁较为合适。《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因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童星”也还需要学习,需要成长,把精力放在学习上才是正途。条件允许多参加一些有利身心健康的公益活动是可取的,但参加广告代理类的商业活动显然是不妥的。

“童星”毕竟姓“童”,他们对产品优劣并没有多少辨别能力,万一因代理的商品出现问题,引起舆论关注或受到法律处罚,这将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避免的恶果。

“童星”虽然可爱,但作为“童星”的家长还是要自觉地抑制一些“广告商”的友情邀约,还孩子一个没有“名利”掺杂其间的童年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