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爱心赠药要写“免责声明”吗?律师这样说

近日,免费赠药、余药共享、通过“新冠防护药物公益互助”平台“抱团取暖”的行为,在邻里、网友间接力,特殊时期的这些善举缓解了药物的暂时性短缺,也温暖了人心。

不过,在互帮互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失序现象,比如有人好心赠药因头晕延误,却被受赠人踹门辱骂;有药店免费送退烧药,却被举报人流量过于密集有交叉感染风险;有网友购买退烧药后在直播平台免费赠药,却因涉嫌违规被查等。

随后,免费赠药行为引发讨论并登上热搜。有人认为自己掏钱买药免费发放是善举,应该鼓励;有人担心受赠一方吃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赠药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人忧虑慷慨之心会被误读,认为要慎重赠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一时间,关于“免费赠药是否需要写免责声明”“受赠者吃药出现不良反应的责任归属”等问题纷至沓来。对此,北京律师艾清为大家逐一解答。

问:免费赠药需要签订“免责声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免费赠药在民法上属于赠与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免费赠药一般不需要签订“免责声明”,但是赠药人可以口头告知受赠人用药风险,提醒受赠人应在医生指导下规范使用药物,且赠药时最好附上药品说明书。

问:如果受赠一方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赠药一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受赠一方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赠药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视情形而定。在赠药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明知药物已经过期、受污染,或者将假药、劣药赠与他人导致受赠人服用药物后出现严重不良后果,赠药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赠药一方一般不承担责任。

问:网友通过直播等网络形式进行赠药等互助行为时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网友通过直播等网络形式进行赠药,须注意这些赠药行为仅限于非处方药物,并且必须是正规渠道购买的非处方药,不能是处方药物,否则涉嫌违规。同时,销售药品一类的物品需要获得国家的许可,未经许可一律是违法行为,免费赠药属于公益性活动,一旦变成营利性组织,很有可能因此触犯法律,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因此,不能以此为由营利。

问:网络互助平台在提供公益信息共享服务时要注意什么?

答:网络互助平台在提供公益信息共享服务时需注意利用平台向陌生人兜售药品牟利的行为,平台一旦发现存在囤药卖药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此外,还应本着保护赠药双方权益的初衷,提供足够透明的信息,完善互助流程。

问:针对免费赠药引发的诸多乱象有何建议?

答:特殊时期,好意赠与及互助应得到鼓励。应大力打击个人及不良商家囤药卖药等违法行为,鼓励民众借助互联网诊疗等形式规范使用药物,有关部门要指导民众正确安全用药。

此外,民众在参与社会互助行为时须谨遵医嘱使用,不要随意赠送性质不明或不安全的药物。

白楚玄(白楚玄)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