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票作为明清“票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了解明清州县赋役征收体制的重要载体,尤其是在清中后期,其在赋税的依限足额征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串票同“赋役全书”、“易知由单”、“滚单”、“循环簿”、“赤历册”、“奏销册”等其他册单工具相互辅助、相互影响,从而构成从中央到地方的赋役征收体系,故探讨串票与赋役制度的关系是我们理解整个赋役征收体制的重要一环。

串票最初的形式为单票,经“一条鞭法”改革后,田赋折银上纳,为了防止收纳赋税过程中出现的侵蚀等弊端,发展为二联串票。而“顺庄法”的改革使得催征组织发生变化,纳户单位缩小,各户所纳钱粮减少,使得限数也逐渐缩减,由十限到二限是最显著的。

01串票与一条鞭法改革

明初设立粮长制,为便民交纳钱粮,《大诰·设立粮长》第六十五条云:“……便于细民之说,粮长就乡聚粮,其升、合、斗、勺、数石、数十石之家,比亲赴州县所在交纳,其便甚矣”。

梁方仲先生在《一条鞭法》中提到的,一条鞭法行后,“各县的征收限期并不一定比原日的限期少得许多,但比较整齐划一”。比限制度在粮里崩坏、州县税额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开始强化。

在比限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除了衍生出追比的群体之外,也逐渐将其纳入规范的赋税征收体系当中。从“十限“制到“两限“制串票的确立,是在大背景下进行的。

为了有效地推行“一条鞭”法,清政府对明代后期以来十分繁杂的赋役条款,进行归并合则,把众多的赋役名目,基本规范在地赋和丁赋这两大条款之中。

“户部议覆工科给事中吴国龙疏言:直隶各省解京各项钱粮自顺治元年起,总归户部。”正是由于钱粮款项的逐渐合并,请用票单的种类在可能的范围下逐渐精简,限期的缩短,也使得征收钱粮的过程简化,纳户所受到吏胥的侵渔也得到缓解。

入清以后,田赋的折银现象日益增多。只有各种繁杂的本色款目实现用银缴纳,清初赋税的归并合则才成为可能。清初的赋役制度整顿,把赋役的折银化和归并合则推向深入,促使摊丁入亩制度的顺利实行。

在摊丁入亩制度之下,过密的限期已失去“苏民力”之效,逐渐简化的征税项目需要简化的期限票单来进行配合。康熙时,漕粮征本色,漕项征收折色,两者皆然不同。

而地丁和“漕项耗增“由于皆是征收折色,故合为同一串征收,每年征收分为秋米和地漕银两票,前者是缴本色,后者缴折色,反映了赋税征收中,折色统一征收的趋势。

由于赋税折银经手的人或机构越多,越容易滋生弊端,正因为如此,串票在赋税征收中的地位才越来越突出,它充当了政府与纳户沟通的中介。

顺治十年,行二联串票,康熙二十八年乃用三联,除了上述的原因之外,最重要的还是与“一条鞭法”的改革息息相关。在“一条鞭法”改革之前,粮长里长最重要的职责是征收赋税。

“一条鞭法”改革之后,一方面众多的赋役名目基本规范在地赋和丁赋这两大条款之中,赋税折银后要求纳户自封投柜,另一方面,将所有的徭役折银,由官府改派“银差”,由官府出钱雇役去催征,理论上应革除粮里长。

但实际上,这些雇役根本没办法保证赋税的完额,原因在于他们对当地的环境、人情风俗以及长时间养成的纳税习惯不熟悉,而乡里的纳户对这些雇役也比较陌生,信任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故衙役去负责催纳赋税,多有不利。

更严重的是,这些被派往的差役往往敲诈勒索乡民,乡民视差人如虎狼,激发了官府与民众的矛盾。所以“一条鞭”改革后,催征的任务还是必须要依靠地方,也就是由里甲来完成催征的任务。

02串票与顺庄法改革

康熙初年不断有官员上奏,可见在粮长见年革除之前,有的地方已经出现可以代替粮长见年来完成赋税任务的方法,即“落甲催征之法”,专比欠多顽户,不比见年粮长。

催征组织的变化使纳户单位缩小,各户所纳钱粮减少,使得限数也逐渐缩减,由十限到二限是最显著的,串票的发放也由十限变为常见的上下忙。

在里长征收制度之下,串票等其他票单的费用的收取单位往往是“里”,对象是里长,里长承受差吏的票费勒索,只能将对象转向纳户。另外,里长之役也要承担受比之责。

随着串票功能的完善,它取代里长征收的时机逐渐成熟,并在版串被投入使用之后,愈加急迫。清初沿袭明代的里甲制度来完成赋役征收任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和土地集中加剧,人口流动频繁,使得里甲组织无法严格规划土地和人户。

顺庄法结束了里甲组织的管理办法,开辟了向保甲制发展的道路。通过革除里书,以保甲制替代里甲制,滚单与甲催紧密结合,但在此类赋役征收办法中,常出现两种主要弊端,一是户名不清,造成钱粮包揽飞洒;二是里长作弊,催头督办不力。

因此,赋税征收面临重重困难,滚单的作用也得不到切实发挥。当串票逐渐融合滚单功能之后,其与“顺庄法”的关系也益密切。在花户零星搭配的做法下,纳粮户名多为朋充。

与清前期的田土编审相比,顺庄法的特点是因为有了保甲烟户的统计和聚居村落的记载而得以实现更加细化,更具地域性的控制,但又因编审废弛不举,人户田土买卖过割的控制又渐趋废弛,土地编号常发生淆乱。

因此,搞清楚户实际内涵十分重要,在立户和组织催征过程中,戴兆佳虽一再强调“一人各立一户,自行完粮,其一切老户、寄户、朋户尽行革除”,但由于推收长期把持在图头手中,开立新户非常困难,所以买田不能收办,只得存顿图头并老户、衿户之下。

在实征中,图头或更名为户首,或匿单不完累及次户,落甲滚催依旧难行。为了获得真实人户信息,戴兆佳甚至在本县科考时命令所有应试生员开报名下历年拖欠,将甲内子户实名实欠交代清楚。

03串票与自封投柜制度

串票的格式有从二联、三联到四联的变化,关于每一联的形成过程及其作用也很重要。二联串票分为存根联与执照联,最早出现的当然是“执照联”,“执照联”即明代出现的单票形式。

早于“自封投柜”之前,可由粮里长发给纳户。“存根联”的产生与“自封投柜”息息相关。明代,由于“一条鞭法”改革不彻底,故自封投柜的要求也不能落实。

到清代,“自封投柜”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即使实际中的税收仍由里排负责催征,但“是否实行自封投柜的一个重要标志,不在于有没有里排这类职务,而在于有没有“归入里排户名完纳”。

故在开始会设置一定的数量发给纳户,以防侵害,如会稽县梁知县设定一百张为单位,“每次印给收票一百张,私记小木印一个,本柜立于县堂上,听令各该里递带领纳户亲赴交纳”。

到清代,纳户亲自投纳数量增多,官府所需印制的完票的数量遂逐渐增多。完票的数量逐渐增,多达到一定的数量之后,容易出现混淆不清,因此,存根联作为查核很有必要。

嘉靖年间,“嘉靖十六年,苏州府‘立柜头’,‘令各县置柜,窍其上方,纳户于包封上自填姓名银数,当官秤收”,这就是将征收银差及其他杂役的折役银征收,上收到州县衙门的做法。

自封投柜之法实行的原因,其一是粮里制度的崩溃。在明初粮长制度之下,乡民交纳赋税的流程是:“征收之时于各里内置立仓囤各里乡民把粮交与本里所设的“囤”,然后里长把本里之粮集中上交于粮长配置的仓,粮长则根据户部分派起运各仓的数额,率领运粮夫上交各仓,这是典型的“就乡聚粮起运制度”。

然而宣德五年起周忱改革开始,便大规模展开地方官收归力和弱化粮长、里长权力等一系列改革。明末到清初,粮里长制度逐渐走向崩溃,赋役征收的流程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明代中叶赋役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是白银货币进入赋役领域,逐步成为各种赋役征派统一采用的预算和支付手段。

田赋的折银,不仅使得各种赋役有了统一的可以定量的计算标准,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纳户的纳税方式,使纳户与政府之间有了更直接的统治关系。

由纳粮到纳银,极大的便利了纳户的运输,使得亲输之法的存在更为合理化。然而,自封投柜开始实行之时,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自封”,而是由“银匠”来封。

纳户自封投柜,官府需分设柜吏,五名柜吏负责五百一十里,那每名柜吏负责一百零二里之民的赋税督收。并且,投柜时间严格按照比期而设。

在严格的时间限制,庞大的赋税人数之下,纳户进城等候几日成为常事。由于串票需要在纳户自封投柜后截给,所以形成了截票法与自封投柜相捆绑的特点。

此外,还对于防范柜吏作弊有了明确的规定:“先填号,庶各里之字记分明,细数张以重页之恐防夹带,若夫柜发票前,乡愚无知,恐柜吏以白票私收,抑且执银无票致纳户需时守候,尤非勤政之体。”

纳户从乡村到县纳税,因距离遥远,加之排队交纳,需要守候,往往需在县城住宿数天,期间住宿餐饮以及误工之费甚大,且经常被索取额外的费银,自封投柜名存实亡。

由地方劣衿、土棍亦包揽上仓、把持衙门之事比较普遍。自封投柜的愿望到后期难以真正实现。

04结语

总而言之,票据虽只是赋役征收的技术工具,但往往也是某种赋役制度的重要标志,版串和活串在设计和使用上的不同决定了版串更能抑制胥役侵蚀赋税。

通过对串票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粮里制度的衰落、瓦解和新的征收体制的过程。

清沿明制,赋役制度多用粮长、里甲等,串票推广以后,逐渐革除了易知由单、滚单、粮长制度。虽然实际上这些制度屡禁不绝,仍被频繁地用于州县赋役征收。

然而串票却在反复的推行、废止、再尝试中逐渐完成了清代粮里制度的革除,并形成了比较统一的串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