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提倡以暴制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犯时,倡导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让不法者受到法应有的惩处,这是人们面对不法侵害时最理想的处置状态,人们也常常这么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绝对报应刑已为现代刑法所不采。可是,当人们的重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不法者一定程度的伤害,是否一概认定为犯罪呢?这确实是一个避不过、值得讨论的话题,以下结合案件,谈谈看法,敬请指导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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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青岛一男子提前下班回家,撞见妻子与情人约会,一怒之下将妻子的情人打伤。最终,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三年前,刘先生和妻子李某结婚,不久便有了孩子,而妻子李某却经常出去打牌,无心照顾孩子,妻子的行为让刘先生非常生气,为此两人经常争吵。李某不仅看不到自己的问题,反而提出离婚,在李某的内心中有一个美好的盘算,那就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刘先生根本不同意,两人离婚的事就被搁置起来。

刘先生是一个顾家的男人,一心为着这个家,眼看与妻子李某闹到了离婚的地步,刘先生内心有一万个不舍,毕竟孩子还小正是需要母亲的时候,为此,刘先生一直努力挽救俩人的婚姻。令刘先生想不到的是妻子并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收敛,仍经常出入棋牌室,在棋牌室里遇到了已婚男子王某,常找他倾诉心事,一来二去,两人发展成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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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11点多,刘先生单位突然停电,提前下班回家。刚打开房门,卧室里传来妻子李某不正常的声音,刘先生意识到妻子把情人带回了家。极度的愤怒让刘先生失去了理智,他冲进卧室,抓住王某,狠狠地暴打了王某一顿,将其打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遇到案例所示之事,确实令人极为伤心和恼火,肯定会有不少人提出,刘先生在自己家中,将偷情者不伤,怎么会构成犯罪呢?面对这样的事情,极少男有会有足够的理性,温文尔雅地从容依法处置,也许是人的本性使然,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就要反映民意,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法一经实施就注定其局限性的存在,法与情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在交织着,无论入罪还是出罪,都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犯罪构成为基准来出入罪。

认定犯罪的基本思路

认定犯罪的基本思路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责任阻却事由)这是本文简化的自己使用的二阶层犯罪构成的简要框架。认定犯罪时,先看客观(违法性)要素,如果一个行为具备某一犯罪的所有违法性构成要件,就要承认该行为的法益侵犯性,再看这个行为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如果有则否认行为的违法性,即这个行为根本不是刑法所要规制的行为,反之不然。如因行使特殊防卫权打死行为人,首先要看一个人被打死了,而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打死人是刑法规制的不法行为,但是,防卫人打死人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益的违法阻却事由,否定行为的客观不法性,即这个行为不是刑法所否定评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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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行为一旦因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那么打死他人就是充其量是一个防卫过当的行为,是刑法所要评价的不法行为,行为人是否要对该行为负责呢?这就涉嫌刑事责任的判断。防卫过当打死人的行为肯定是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行为人就要对有责任的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人未满14周岁,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阻却打死人的责任,即虽然不满14周的我打死人具有客观违法性,但终因阻却责任而不构成犯罪。

没着以上思路,能否为刘先生找到出罪的理由

没着以上思路,能否为刘先生找到出罪的理由

首先从违法性构成要件上来看,这是纯客观的判断,不考虑责任的内容,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依法维护权,将违法行为人交由法律交由公权力机关依法处理,法不允许以暴制暴,因此造成他人伤害的,具有客观不法性,是刑法否定评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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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妻子李某将情人王某领回家中,刘先生要责备的是自己的妻子,无权对王某实施暴力,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刘先生唯一可采用的维权方式,或许是跟妻子李某离婚,从婚姻法的角度,让妻子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下,人们会提出诸多疑问,有哪个男人会容忍自己的妻子在自己家中与人偷情而不对偷情者实施暴力,作为偷情的王某来说,除了应受道德谴责外,现有法对其行为无能为力。有人会提出,王某没经过刘先生同意进入刘先生家,是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刘先生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将其打成轻伤不过当不违法。这种观点值得考虑,但似乎无法从法理上得到支持,毕竟是妻子李某将王某领回家的,还能是非法侵入住宅吗?

从责任上来看,刘先生基于愤怒殴打了与妻子家中偷情的王某,具有伤害王某的主观故意,没有疑问。既然刘先生客观上具有违法性,符合违法性构成要件,主观上又具有故意,那么,刘某将王某打成轻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说到这里,大家对这样的结果肯定不满意,那么,如何让刘先生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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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是责任阻却事由之一,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本案中,如果刘先生具有期待可能性,就不阻却责任,刘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在当时情况下,我们不能期待刘先生不动手打偷情者王某,则刘先生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无责任就无犯罪,因此,刘先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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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如果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心理预期,及对法的期待。如果要为刘先生出罪,就要为其找到合理的出罪理由,如本案,如果从违法阻却事由来否认刘先生行为的违法性,似乎有一定难度,但是,以刘先生无期待可能性来阻却其行为的责任,为其出罪似乎更具有可行性。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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