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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新趣闻

今天起实施“乙类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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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感染防控操作指南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机制综合组。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3年1月7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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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一、总体框架

操作指南按照点面结合、先总后分的原则,围绕疫情防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具体防控要求,制定疫情防控、医疗救治、重点机构、重点场所4篇20个操作指南。

二、主要内容

(一)疫情防控。包括监测、检测、疫苗接种、个人防护、培训、宣传6个操作指南。指导各地持续开展病毒变异、个案报告、哨点医院、不明原因肺炎、城市污水监测,疫情流行期间增加核酸和抗原检测、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室)、重点机构、学生、社区人群哨点等监测。科学合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检测,及时发现重症高风险人群中的感染者。进一步提升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做到“应接尽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倡导坚持个人防护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二)医疗救治。包括重点人群分类分级健康服务、发热门诊扩容和简化流程、重症床位扩容改造、医联体及城乡医院对口帮扶4个操作指南。根据患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风险程度等,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分类分级提供不同健康服务。实施发热门诊扩容和简化流程,确保二级以上医院和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诊室)“应设尽设、应开尽开”,优化发热门诊设置布局和就诊流程,方便发热患者就医。加强二级医院、三级医院重症医疗资源储备和定点医院医疗资源准备。建立城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与县级医院对口帮扶机制,畅通市县两级转诊机制,提升农村地区的重症救治能力。

(三)重点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学校、邮政快递5个操作指南。细化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人员出入管理,结合设施条件采取内部分区管理措施,疫情严重时适时采取封闭管理,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区分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不同类别调整优化校园检测策略,区分有无疫情等不同情况科学安排教育教学,增强学校疫情防控能力。各地基层政府要选择配送能力较好的邮政快递企业承担专项运输配送任务。统筹资源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民生保供和医疗物资运输通畅。

(四)重点场所。包括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沐浴服务单位、展览活动5个操作指南。指导各地落实各类重点场所通风换气和环境消毒,落实个人防控责任,消费者进入场所应当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等级口罩,员工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需求。

新冠患者治疗费用谁负担?

7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

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

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相关门急诊费用:

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70%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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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重要调整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

《通知》指出,随着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综合考虑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及时调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中国疾控中心发布中小学生健康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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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国家医保局、央视新闻、中国疾控中心、最高检网站、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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