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乐官的设置,最早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周代建立礼乐制度后,推动了乐官制度的发展,之后在每个历史时期,乐官制度都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在隋唐时期乐官制度的发展最为成熟,为两宋时期的宫廷乐官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乐官是中国古代官职的一种,具体指在古代从事音乐管理之人。
有官的存在就必定有制,乐官制度是中国古代音乐史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01先秦时期礼乐制度下的乐官设置
乐官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关于这一时期史料可以参考得很少,我们只能通过仅有的资料加以分析。
远古时代的音乐家中,伶伦是黄帝时期的乐官,名字中的“伶”为他的乐官职称。
据《吕氏春秋》记载,伶伦是乐律的发明者,他取凤凰之鸣定出了十二律。
另一位十分有名乐官的称为夔,他是中国古代史料记载中舜帝时期的乐官,《禹书》中记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根据这一句话我们可以看到,舜帝作为氏族首领任命夔为乐官,负责教授音乐。
夔在当时主管乐舞,掌管乐教,被认为是最早的一位“寓教于乐”的音乐教育先行者。
以上是关于远古时期乐官的记载,但其年限十分久远,想要考证制度的形成,十分困难。
在夏朝进入奴隶社会之后,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于是人员之间逐渐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分工,这一时期在宫廷内就出现了专业的乐奴和乐师来负责音乐。
据文献记载,乐官制度的形成应当是在商末,并且也已经初具规模。
如《殷本纪》中记载:“(纣)于是使师涓作新淫声”,这里面提到的师就是指乐官。
殷商施教的场所被称为“瞽宗”,“瞽宗”是进行礼乐教育和礼乐活动的地方,据《汉魏六朝乐府文学史》记载乐府制度的形成由来已久。
早在殷商时期出现的瞽宗,就有掌管音乐的官职了,由此可以看出殷商时期的“瞽宗”音乐功能已经显现,并被视为音乐机构的源头,由此推理掌管音乐的官也应当存在。
周灭殷商后,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三个封建王朝,周公参合殷礼来制定了周礼,为周代的礼乐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周代乐官制度的形成创造条件。
根据《周礼》中的文献记载,周代音乐机构中掌管音乐的乐官有很多种,包括最高长官大司乐,其下设有乐师、大胥、小胥、大师、小师、瞽矒等二十余种乐官,以大司乐为统领。
各乐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他们共同执掌音乐教育、音乐行政以及音乐表演这三个内容,乐师用来负责教授教小舞,大师负责掌管音乐律吕等。
大司乐是音乐机构的总负责人和领导者,工作人员有明确记载的共有一千四百六十三人,可见其繁盛,他们共同为后世乐官机构之设置铸就范型。
02秦汉时期乐府机构下的乐官设置
春秋后期至战国,由于周王朝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礼乐制度失去了保障,便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
官员失散,乐人逃亡,这些都使乐官制度遭到了冲击与破坏,趋于崩溃。
有待于新的统一政权对其进行重构。
秦朝一统后,乐官制度保留了一些周的影响,秦乐官奉常,在之前就是周春官宗伯,在后代发展成为了熟知得太常。
黎国涛在研究古代乐官时讲到,音乐史上奉常和太常的出现,是古代乐官制度史上非常重要的一点,弄清楚太常这一名称的沿革变化,为以后朝代的乐官制度发展都理清了线索。
秦另一个乐官机构便是乐府,关于这两个机构中乐官的设置,《通典·职官七》中有明确的记载,音乐机构奉常之中,设置的乐官有太乐令和太乐丞;乐府中设置的乐官有乐府令和乐府丞。
我们可以得知,这一时期乐官的设置是较为简单清晰的。
秦朝的乐官制度,对汉代具有很大的影响。
西汉的乐官制度继承了秦朝,音乐机构设置也与秦比较相像,设有两个宫廷音乐机构“太乐”和“乐府”,其中“太乐”隶属于“奉常”,“乐府”隶属于“少府”管辖。
太乐主要负责宫廷中雅乐部分,掌管郊庙祭祀等礼仪活动,而乐府的主要任务是采集民歌加以加工,掌管宫廷俗乐,训练乐工等,二者一齐促进了汉代音乐的繁荣。
太乐和乐府作为西汉的政府音乐机构,保证了国家音乐的运作,除此以外西汉还有内廷音乐机构与掌乐之官,《汉书·礼乐志》中记载有:“内有掖庭材人,外有上林乐府,皆以郑声施于朝廷”。
除了掖廷之外,还有黄门倡的设置,后来发展为东汉黄门鼓吹。
内廷音乐机构的设置对后世唐代内庭音乐机构教坊、梨园具有一定影响。
东汉的乐官制度之于西汉而言,更多地对其进行了完善与补充,使它更加合理实用。
它的乐官制度分为大予乐和承华令两大类。
大予乐由太乐更名得来,设大予乐令一人,属太常。承华令,隶属于少府,下掌管黄门鼓吹与百戏师。
东汉时期的乐官设置,大体上消除了西汉乐官制度的弊端,如机构设置不清晰,职能重复等问题,使得乐官制度更为合理清晰,并进一步发展,走向完善。
03隋唐时期多元化机构下的乐官设置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于中国古代音乐文化而言,是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时期。
经历大分裂的流离之苦,在动荡的几百年之间文化上异常活跃。
曹魏的乐官制度受到了汉代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也有一定的革新。
魏时期设有三乐官,太乐、鼓吹和清商,除此之外,魏文帝时期还设有总章观,统领乐舞,都是乐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晋时期沿革魏时的制度,同样设有太乐、清商、鼓吹、总章四个乐官机构,保障宫廷音乐与乐官制度的运转。
南朝时期,即东晋及宋齐梁陈五代。
东晋值特殊时期,国家赢弱乐工流亡,国力不足以支持于是进行了减乐。
所以在东晋的乐官制度中,比较有特征的是将太乐、鼓吹合并为一个官署,宋齐两代与之相同,《宋书·百官志上》中有所记载,合并而成的音乐机构中设置太乐令一人,太乐丞一人,掌管宫廷中所有的音乐事务,除这两个乐官之外便没有其他的乐官了。
在内廷音乐机构中,宋时设置有女官,共有四种官职,分别是“总章帅”、“乐正”、“清商帅”、“典乐帅”,仿魏晋四署,同时应与汉时期掖廷女乐有渊源关系,以内官兼任女乐。
总之这一时期的乐官制度较为简单。
至梁陈,有一新变,据《隋书·百官》记载在天监七年,将太常中的乐官称为太常卿,这是音乐史中太常乐官第一次被改称为太常卿,此后逐代延续。
中国古代乐官制度在此时,所有的音乐机构皆归属于太常的管辖,这对于乐官制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改变,同时也为隋唐时期乐官制度的成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北朝的乐官制度与南朝相论,有同有异。
北魏乐官制度的设置与晋相像,有太乐、总章、鼓吹三署,后合归太常掌管。
北齐从太常以下,基本上与梁时期的乐官制度没有很大的差别。
南北朝的乐官制度,基本上较为相像。
公元581年,杨坚建立了隋朝,结束了处于战乱中动荡不安的南北朝,不仅政权得到了统一,在官制上,隋唐时期也是我国古代乐官制度的成熟期,集前代之大成而整理得到一套成熟的体系。
根据《隋书·职官》记载:“太常寺又有博士四人……统郊社、太庙、诸陵、太祝、衣冠、太乐、清商、鼓吹、太医、太卜、廪牲等署”。
由此处记载可以看到,至隋朝一统,太乐、清商、鼓吹各个乐舞机构不再像前代归属不一,而是全部统归由太常管辖,这是中国古代乐官制度的一大改变。
太常寺统领乐舞机构的制度正式形成,从此乐官官职的归属也更为明确。
只是隋朝统治时间较短,真正乐官制度的成熟在唐代进一步实现。
唐代的乐官制度与隋制度有继承关系,而又有存在一些变化。
太常寺的长官太常卿位列正三品,为九卿之长与尚书平级,可见其地位之高显。
隋朝时太常寺掌管太乐、清商、鼓吹三署,而至唐时,将清商与鼓吹并为一体,至此太常寺下署的音乐机构为太乐署和鼓吹署。
太常、教坊、梨园是中国古代音乐史长流中唐代的宫廷音乐机构,太常属于政府机构,所以太常寺中的乐官为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乐官编制,太常寺下设的音乐机构中的乐官同样都属于政府编制。
但是教坊是由太常寺中分离出去的机构,属于内廷的乐舞机构,不在正式的政府官员编制内。
其由中官统领,史书记载其不得授予正员官,即教坊内的乐人是不被允许授予教坊之外的官职的。
这一点直到宋时期教坊归属于太常领导之后,教坊的乐官才得以拥有政府正式官员的资格。
而梨园这一更加偏向于内廷的音乐机构,也并无政府正式官员编制。
唐代的乐官制度是以太常寺为中心得以运转,其规模较大,可以说是我国古代乐官制度的成熟期。
但自安史之乱后,乐人离散,机构衰减,国力也不如鼎盛时期繁盛,乐官制度也呈现出萎靡的态势,五代十国承唐制,却也远不如之前的兴盛之势与规模。
可以说,从中晚唐时期历经五代十国之后的时间里,中国古代的乐官制度实则呈现出了一些衰退的态势。
中国古代乐官制度发展至此,到晚唐五代之后,宫廷音乐机构缩减严重,礼乐都受到一定影响。
所以在宋王朝一统国家之后,急需建立起本王朝新的宫廷礼乐机构与制度,在音乐机构上刻意加强,以树立王朝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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