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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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那么,包工头恶意讨薪什么罪?
一、包工头恶意讨薪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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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恶意讨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
敲诈勒索罪要件有: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
寻衅滋事罪要件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当出现类似情况时,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包工头恶意讨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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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包工头报假案、煽动工人闹事、聚众斗殴事件,首先第一点就是确定是否真的是恶意讨薪,其次,找到包工头恶意讨薪的证据,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既然对方是恶意讨薪的话,单位有权利报警或者提交相关资料去法院起诉他们的。
包工头是利用承包关系完成包工项目,挣取人工或工程量差额利润的民事承包人。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
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
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二、恶意欠薪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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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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