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今年正式施行后,云南省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本案中,原告缪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原被告两人都是二婚,双方在婚前均各自有财产,婚后也有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请求法院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日常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要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往往要付出较多的精力。为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他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等行为,根据《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官渡区法院关上人民法庭作为专业的家事审判庭,不断改革创新,在2017年于全省首创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在全省率先推出对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该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赵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最终,在法官的指导下,原被告双方划清了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同时,原被告双方主动提出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赵梦法官介绍,法院除了向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还同时要求当事人填写《离婚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和《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在原有基础上细化了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申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相较于原来的财产申报机制,加大了要求当事人明法、守法的力度。

该申报令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须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者遗漏,提交申报表的同时填写承诺书及提交相应证据;未如实申报,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其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在之后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官渡区法院将向原被告当事人均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经过修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呈现以下九大亮点。

亮点一

将男女平等确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各项权利。明确政府不仅制定妇女发展纲要,还承担组织实施的职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亮点二

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亮点三

进一步完善性骚扰的预防、处置机制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自我保护意识应从学生培养,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犯、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人员、开展培训活动、采取保卫措施、设置投诉渠道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亮点四

强化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五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新法没有将申请条件局限在离婚诉讼中,扩大了保护范围,给予女性更多安全感。

亮点六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亮点七

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如实申报财产义务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亮点八

新增救济措施章节 创新救济途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第八章“救济措施”一章,规定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亮点九

完善法律责任 明确处罚内容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于拐卖、绑架妇女等情况未履行报告义务,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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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时报(记者:董建楠)

编辑:丛 林

审核:李贵芳

终审: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