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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和李某在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两人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因王某只有17周岁,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二人矛盾凸显。特别是孩子出生后,二人矛盾激化,王某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李某不闻不问,亦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王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二人共同生活时,王某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满20周岁后,二人亦未登记结婚。故二人并非合法夫妻关系,仅是同居生活,孩子参照婚生子女处理,李某应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未达法定婚龄是否可以结婚?
由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既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结婚年龄,而是最低结婚年龄。既然是最低结婚年龄,就说明未达到上述年龄是不允许结婚的,民政部门是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是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如果结婚的男女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就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违法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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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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