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由六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1月19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划定六安市城区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域,现将六安市城区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域(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等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2月9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佛子岭路167号市公安局附属楼5楼市养犬办(收),并在信封上注明“六安市城区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划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邮编237000;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anshi2023@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7781。

附件:六安市城区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域及示意图。

六安市公安局

2023年1月9日

附件:

市城区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域拟划定为“寿春路——淠河北路——文化路桥——月亮岛路——云路桥——淠河南路——凤凰河——长江西路——沪汉蓉高速铁路——迎宾大道——平安路——皋陶大道”所合围区域。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禁养犬只。

示意图:

六安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征求意见稿)

禁养犬:超过《大型犬只禁养标准》的犬只和烈性犬,特殊用途犬只除外。

一、大型犬禁养标准:

成年犬只肩高(足底至肩部最高处)超过50cm且体长超过80cm(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至尾根处的距离),超过《大型犬只禁养标准》的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犬只。

二、烈性犬禁养名录:(烈性犬:是指本身的脾气比较暴躁,而且很具攻击性的犬种)

1.所有种类的獒犬

2.比利时牧羊犬

3.弗兰德牧羊犬

4.荷兰牧羊犬(别称:尼德兰牧羊犬)

5.苏俄牧羊犬(别称:俄罗斯猎狼犬)

6.中亚牧羊犬(别称:中亚猎狼犬)

7.德国牧羊犬(别称:黑背、德国狼犬)

8.高加索牧羊犬(别称:高加索山犬)

9.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别称:卡拉巴斯犬、堪尼高犬)

10.拳师犬

11.标准牛头梗

12.美国恶霸犬

13.斯塔福斗牛梗

14.土佐犬(别称:土佐斗犬)

15.杜宾犬(别称:笃宾犬、多伯曼犬)

16.比特犬(别称:比特斗牛犬)

17.罗威纳犬(别称:罗特威勒、罗威)

18.韩国杜莎犬(别称:都沙犬)

19.秋田犬

20.狼青犬

21.爱尔兰猎狼犬

22.雪达犬(别称:赛特犬)

23.格力犬(别称:灵缇、灰狗)

24.松狮犬(别称:熊狮犬、汪汪犬)

25.凯利蓝梗(别称:爱尔兰梗)

26.寻血猎犬(别称:圣·休伯特猎犬)

27.法国狼犬(别称:法国短毛牧羊犬)

28.川东猎犬(别称:邻水狗、竹狗、广狗)

29.捷克狼犬(别称:捷克斯洛伐克威勒科犬)

30.威玛猎犬(别称:德国威玛犬、魏玛沃斯特亨德犬)

31.波音达猎犬(别称:指示犬)

32.阿富汗猎犬(别称:喀布尔犬)

33.罗德西亚背脊犬(别称:猎狮犬、非洲狮子犬)

34.圣伯纳犬

35.纽芬兰犬

36.可蒙犬(别称:拖把犬)

37.伯恩山犬(别称:伯尔尼兹山地犬)

38.大白熊犬(别称:比利牛斯山地犬)

39.马犬

40.卡斯罗

41.其他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混种犬

42.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安局补充公布的其他禁养犬种。

三、特殊用途犬只

军(警)用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只,盲人、肢体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和扶助犬,因其特殊需求,不受禁养限制,但其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遵守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等有关规定。

四、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编辑:小六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