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陶春燕

1月1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市位山灌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杨玉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聊城市位山灌区涉及到全市除莘县外的10个县(市区),范围较广,在灌区管理范围内的跨渠、临渠、穿渠等建设项目较多。《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专门针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要求。

所有的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灌区工程引水、输水、蓄水、排水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安排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对于因从事工程建设占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单位、个人或者灌排工程设施的所有权人协商,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占用者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支付开发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