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
另一半出轨
赠与“第三者”的财物
是否能要回
今天我们邀请到
信之源婚姻家事领域的江淑玲律师
以案释法
大家赶紧一起来了解吧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朱某(男)系夫妻,因发现丈夫朱某与被告吴某有不正当关系,且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朱某通过购买礼物、微信红包、转账、代为支付等方式共赠与吴某23.9万余元。
原告刘某多次找吴某索要未果,故以撤销赠与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朱某对被告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23.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朱某作为原告刘某的丈夫,不顾自己有妇之夫的身份,在与被告吴某相识后,为与吴某保持婚外恋人关系,多次赠与吴某首饰、现金等财物,该财物是原告刘某与第三人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返还刘某人民币21万余元。
吴某不服此判决遂提起上诉。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配偶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就使得我国家事代理权制度从司法解释正式入法,在立法层面上确定了以日常家事代理制度限定夫妻是否具有共同意思。自此,只要是超越了“家事代理权”范畴的处分均构成无权处分,赠与合同效力待定,是否有效要看赠与合同成立后合理期限内权利人是否追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已婚者朱某赠与第三者吴某财产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法条,且吴某明知朱某已婚的事实,故赠与行为无效。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男女之间相遇已属不易,喜结连理更属难得。我们应当“且行且珍惜”,共同维护夫妻感情,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珍视彼此,珍视家庭。
承诺固然美好,现实履行不易。
值得你全然相信的,还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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