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林某在广东省湛江市xx县xx村经营一处养鹅场,并在鹅场周围种植了四十多株名贵树木,有菩提树、黄瑾树、苦楝树等。该场地是林某在2012年时,通过和村委会签订合同租赁而来

2018年11月,县政府发布了征地预公告,林某的鹅场在征收范围内,随后,镇政府开始对征收范围内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清点,但清点后林某并没有看到有关部门制作的《补偿审批表》。

2019年1月,镇政府工作人员告知林某,已经陆续将相关补偿款达到了村委会提供的账户上,现通知林某尽快腾空鹅场,否则镇政府工作人员将依法实施强拆。林某告知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并没有通知自己去领补偿款,因为拒绝搬迁。

2019年2月,镇政府组织工人强制拆除了林某的鹅厂,并清理了地上几十株名贵树木。开庭后,镇政府辩称,已经将补偿款达到了村委会后才实施的拆除行为,并未实质上损害林某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因此应认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林某的鹅场、珍贵树木遭受了损毁,其有权获得赔偿。对《补偿审批表》中记录的情况,林某认可鹅场设施、以及菩提树的数量,但是对金额不认可,对此法院委托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审批表中的设施、树木进行重新评估,估计大约为24万元。

三、法院判决

1、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林某24万元。

四、律师总结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个人所有,因此,征收部门应该将相关补偿款发放给个人。即使是承租人,也有权获得上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