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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中会作出诸多具体行政行为,若被征收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法院既不接收起诉材料又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的情形,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救济呢?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制度经历了由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度的转变。立案审查制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在这一制度下,法院在案件受理阶段即对案件进行了实质审查,起诉人的诉权往往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由此法院进入登记立案时代,依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行政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另外,对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案制度设计层面已考虑保障起诉人的合法诉权,但在实践中,法院既不接收起诉材料又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的情形仍广泛存在。此时,起诉人可以运用立案监督申请制度以及“飞跃起诉”制度维护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起诉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请求上级法院对管辖法院不依法立案之行为进行监督。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之规定,起诉人亦可以向上级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中征律师提醒

综上,遇到法院不依法立案时,起诉人可以巧妙运用立案监督申请制度以及“飞跃起诉”制度来维护己方诉权,与法院沟通时也要注意运用一定的沟通技巧,避免因己方原因错过立案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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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侯广昊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侯律师法律功底深厚,专职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调解等领域。参与多起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