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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宣告缓刑后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相比在监狱服刑具有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理应珍惜这一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若无视法律的威严,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最终只会将自己送进监狱。近日,经姚安县司法局提请,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情 社矫对象不服监管 屡次警告仍不改正

2019年9月10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22年8月8日,执行机关姚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法院提出:罪犯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警告2次后仍不改正。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裁定 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查明,罪犯王某某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屡次违反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对其撤销缓刑。最终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释法 社矫对象违反监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假释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二)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法官提醒,罪犯被纳入社区矫正后,一方面要反思己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法院的禁止令;另一方面,应当遵守司法矫正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记者)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