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案例,发生在辽宁省营口市。
当事人陈某系内蒙古人,1976年出生,和被害人小盈(化名,殁年31岁)存在情感纠纷,多次到辽宁营口一小区楼道,对小盈居住的房间进行观察,2020年2月1日,陈某从自家携带一把水果刀,又来到小盈房间对面的楼道,对小盈的房间进行观察,因看到小盈在房间内和被害人小华(化名,殁年29岁)有亲密行为,遂心生怨恨蓄意行凶报复,陈某敲门进入小盈的房间,持刀捅刺二人数刀,致使二人当场死亡。
2020年2月5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9月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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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审理,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最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预谋杀人泄愤,当场杀死二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1年7月17日,最高院复核裁定,核准辽宁省高院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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