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025537号“LI-NING 1990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4307号

申请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25537号

“LI-NING 199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144号

“利宁L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方莉园

2022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