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提醒告诫书
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群众对于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的需求增大。为进一步维护良好的药械领域市场秩序,实现人民群众购药价格有保障、用药质量有保障、合法权益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通渭县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及有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不得借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及各类消杀用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格规范药品购进渠道,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制度,按规定索取、审验并留存供货企业资质、合法票据及药品合格证明文件,按要求开具销售票据;购销药品要严格落实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不虚报、隐报、漏报和瞒报,确保所经营的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五、自觉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保证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留存处方或处方复印件,并做好销售记录。不开架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存放。设立非药品区存放非药品,并有明显标识。
六、严格执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有关规定,并对销售凭证留存备查。
七、保证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并履行质量管理、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职责。在销售药品时,不得向患者推荐保健品。
八、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时,查验购药人身份证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量销售(每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并按规定做好相关销售记录。
九、依法从取得有效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购进合格医疗器械,主动向供货方索取并留存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资质复印件。
十、不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注的内容介绍,不夸大宣传、不超范围宣传。本文所称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包括但不限于:(1)常用感冒、抗病毒、止咳、退烧类药品(包括中药饮片);(2)连花清瘟、对乙酰氨基酚、阿莫西林、布洛芬、甘草、板蓝根、蒙脱石散、诺氟沙星等药品;(3)医用口罩、酒精、消毒液、抗原检测试剂、温度计、血氧仪、呼吸机等医疗用品。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来源: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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