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我县禁燃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仙塘镇及新港镇部分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东府〔2019〕1号)规定,2023年,东源县将继续严格执行在上述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还容易酿成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请广大市民树立“全民共治,治安共享”的理念,相互提醒、相互劝导、相互监督,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主动劝阻违规燃放,举报身边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凝聚保护环境的正能量,做东源绿水蓝天的建设者、倡导者、受益者。

公安机关及相关执法单位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行为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东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东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仙塘镇及新港镇部分区域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东府〔2019〕1号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就在县城、仙塘镇及新港镇部分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仙塘镇及新港镇部分区域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县城及仙塘镇:全域

(二)新港镇:圩镇、安源村、新源村

二、在禁放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应负责的损失赔偿,由其监护人承担。

三、重大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送至县公安局审核批准,并由县公安局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对擅自在禁放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都可以劝告和制止,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883160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东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来 源:东源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