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人一旦触及刑法,就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2021年4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一男子闫某被最高院核准死刑,其所犯罪行实在是令人气愤。

据审理查明,闫某生于1980年,源汇区阴阳赵乡人,所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短短一日内,造成两名女子遇害。

2019年7月4日凌晨2时许,闫某在源汇区一公共健身活动区附近闲逛,遇到28岁的女子小雨(化名 ,被害人)独自经过,便尾随其至附近南侧河堤附近欲图谋不轨,搭讪遭拒后,闫某将被害人强行挟持至澧河橡皮坝南200米河西岸的河坡绿化带内,并将其摔倒在地,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遭到反抗,闫某将小雨残忍杀害。

闫某在漯河老家作案后,于2019年7月4日上午9时许乘坐出租车前往许昌市,在许昌市魏都区一足疗店内,闫某和43岁的被害人小温(化名)进行性交易,当日17时许,因闫某无钱支付嫖资,小温阻止其离开并表示要报警,闫某恼羞成怒,将小温杀害。

2019年7月5日,漯河警方发布悬赏通告,缉捕犯罪嫌疑人闫某。

2019年7月6日20时15分许,接群众举报,漯河警方在市区将闫某抓获。

2020年8月6日,闫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漯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闫某不服上诉,2020年12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1年4月30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河南省高院维持第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闫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闫某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在作案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闫某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温某某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闫某于一日之内在河南省漯河市、许昌市连续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致二名被害人死亡,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所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文来源:平安漯河等,被害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