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曹某自2019年开始在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学习舞蹈,2020年3月7日下午,曹某在该培训学校学习舞蹈,在完成腰背脊训练动作后从地上起身时倒地,不能自行起身,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曹某随即被送往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5天,出院诊断:1.脊髓损伤2.截瘫(双下肢瘫痪)3.神经源性膀胱4.神经源性直肠5.尿潴留6.充盈性尿失禁7.膀胱结石。

曹某此后对伤残程度、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残疾器具费用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曹某的伤残程度属一级(致残率100%);2.伤残情况属大部分护理依赖;3.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4.护理人数考虑为1人(住院期间建议2人);5.营养期限可考虑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6.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建议:(1)轮椅,价格4000元,最低使用年限3年;(2)坐便轮椅,价格2300元,最低使用年限3年;(3)防褥疮床垫,价格3000元,最低使用年限3年;(4)防褥疮坐垫,价格4000元,最低使用年限2年;(5)助行器,价格300元,最低使用年限4年;(6)截瘫助行矫形矫形器,价格15800元,最低使用年限1年;(7)腰围,价格500元,最低使用年限1年。

曹某所就读的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系举办者李某某以该舞蹈艺术培训学校名义申请办学许可,并于2019年2月24日取得办学许可证,此后在当地开办舞蹈培训班,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19年4月13日,李某某个人独资注册某舞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文艺创作与表演;视频制作;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企业形象策划;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礼仪庆典服务。此后,李某某使用该舞蹈艺术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以某舞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经营舞蹈培训班。

2021年4月,曹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某舞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某舞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李某某连带赔偿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23556.17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开办的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虽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某舞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不包括经营培训学校,也未取得办学许可,故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系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培训机构。在实际经营中,某舞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李某某举办的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视为自己公司的办学许可证,并实际超范围经营,存在二者人格混同。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虽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但已实际经营,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李某某作为举办者,应当承担责任,某舞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超出工商许可经营范围,实际经营培训学校,也应对其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李某某与某舞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某舞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李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曹某损失为1609067.28元。

【案例评析】

李某某开办的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依法予以办理。本案中,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虽取得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但未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作为未经登记的组织,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无法人资格的组织,但其事实上已正式成立并开展经常性活动。

因此,在法律上可以将某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推定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故李某某要对曹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情况,建议学校举办者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尽快办理法人登记,在未取得法人资格前,不要以学校名义对外从事相关活动,避免自己承担无限责任。

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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