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倡文明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放时间:
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农历二月初二)
二
禁放区域:
十里望村、柴庄村、大白村、冉庙村、郭庄村、宗庄村、冯庄村、粉王村、西大桥村、牛庄村、徐庄村、前邢村、后邢村、牟庄村、前河套村、后河套村、小王村、小韩村、前高村、后高村、范庄村、万庄村、孙东村、孙西村、宋庄村、李庄村、御桥韩村、殷庄村、曲庄村、禹泽社区、禹迹社区(包括彩虹城、汇侨小区、龙泽国际小区一、二期等高层住宅小区),重污染天气期间全镇行政区域内禁放。
三
禁放措施: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二、全镇行政区域内,除本通告第四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镇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十里望回族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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