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可恶了!”上海,长宁区。一名80后男子不仅自己卖淫,还介绍他人与其一起卖淫,自己在收取嫖资的同时,还从中抽取提成。因触犯刑律,该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男子范某某,出生于1986年,湖南宁乡人,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在上海闵行区。范某某没有一技之长,又喜欢同性人员,所以就以出卖身体为生,而且报价不低。同时,他又掌握一定的资源,介绍他人一起卖淫,从中抽取一部分提成。

范某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从事出卖皮肉的生意已经不可查了,目前有证据可以证实的是5次卖淫及介绍卖淫行为,时间是2020年12月到2021年2月之间,卖淫对象主要是男子康某、施某和董某,分别向他们卖淫2次、2次和1次。

康某:

范某某和康某是在某同性交友软件上相识的,二人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发生金钱交易。2020年12月的一天,双方约定发生性关系,康某让范某某再找一个人一起,于是范某某推荐了男子张某,得到了康某的认可,双方约定两人嫖资为2100元。随后,范某某带着张某一起到某酒店与范某某发生了关系,事后范某某给了张某900元。

2021年2月,康某又与范某某联系,还是让范某某再带一个人一起交易,这次范某某推荐的是男子冷某。由于是熟客了,这次范某某报价两人1600元。随后,范某某带着冷某在某酒店与康某发生了关系。事后,范某某给了冷某800元。

施某:

2021年1月下旬的一天,通过某同性交友软件,范某某联系上了男子施某,双方约定由范某某带另外两名男子一起跟施某交易,商定交易费用为5600元。随后,范某某带着男子杜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在某酒店与施某发生了交易。事后,范某某分别支付给杜某二人各800元。

2021年2月初的一天,范某某主动联系施某,询问他是否需要特殊服务,施某同意了,并让范某某多带几个人。当天晚上,在某酒店,范某某带了男子张某、连某、林某、王某,一起为施某提供服务。事后,施某支付了6750元服务费用,范某某支付了张某900元,其他4人分别给了700元。

董某:

2021年2月初的一天,董某通过某同性交友软件认识范某某,双方约定发生性交易。范某某提供了三个对象给董某挑选,董某选中了冷某。随后,范某某带着冷某一起到某酒店为董某提供服务。事后,董某支付了2000元服务费用,范某某给了冷某800元。

卖淫只是违法,不构成犯罪,如果被抓获,仅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介绍卖淫则不同,符合一定条件,则可能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或者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范某某介绍多人卖淫,已经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介绍卖淫罪的条件。

《刑法》第359条第一款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为范某某经常在网上招揽生意,被大数据关注到了,于2021年3月被抓获。到案后,范某某交代了自己违法犯罪事实,并得到了施某、康某、董某、张某、冷某、林某等人证实。

因为犯介绍卖淫罪,范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