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福田法院审理的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打击电子弹窗新形式商标犯罪”一案,对通过电子弹窗形式隐蔽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准确进行刑事定性,入选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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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深圳祥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非法牟利。2019年11月,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雇佣的员工李某某等4人,以及协助王某某激光改字的李某某、陈某某,当场查获611个假冒苹果品牌的无线耳机。其中,外观含有苹果品牌商标的耳机共44个,连接设备使用时,481个显示“AirPods”配对弹窗、81个显示“依瑾的AirPods”配对弹窗、2个显示“哲楠的AirPods”配对弹窗、3个显示“悦的AirPods”配对弹窗,价值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567个耳机在外表面未印有苹果品牌商标,但是配对弹窗中的“AirPods”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该标识与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结合本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对被告人王某某关于不知道案涉蓝牙耳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供述不予采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通过电子弹窗形式实施的新类型商标犯罪行为,福田法院认定以电子弹窗隐蔽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进而认定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体现了对新型知识产权犯罪从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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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体现了广东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的特点与成效,彰显了广东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从严惩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

【撰文】潘欣宇

【来源】福田区人民法院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