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和燃放

孔明灯(许愿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

通 告

陆府通〔2023〕1号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以及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日凌晨1时至6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内在住宅小区、高层住宅等人员居住区域、仓储区域、草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等易燃物品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危险事故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内在山林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高铁站、输变电站、燃气管道等安全保护范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任何时间段内在举行民间“迎神”等民俗祭拜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四、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在禁燃时段、禁燃地点和禁燃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告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销售烟花爆竹需要办什么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法律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岁末年初

如何做好烟花爆竹的

安全管理和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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