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医院为许敏出具的出生报告证明书显示,男婴姓名为姚峣,许敏、姚师兵后为孩子改名为姚策。杜新枝和其丈夫郭希宽到公安机关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孩子登记姓名为郭威。”这一段是许敏的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是关于两个家庭如何给两个孩子分别上户口的陈述,看似轻描淡写,其实暗藏玄机,这里把很多重要的事情一笔带过了。

这份材料上对许女士的出生证明是认可有效的吧?也认可许女士手上的出生证明是出自河河医院,可是,他们故意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许女士手上的出生证明是过期作废的84版的出生证明,使用已经停用的过期证明是一种违规行为,严重的话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对于这样重要的疑点,只是被轻描淡写肯定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许女士手上的出生证明是一张废证,没有河河医院的印章,是无效的,这是非常明显的事实。但是,堂上对这种无效的证明却不鉴别真伪,还用判决书的形式肯定了这个作废了出生证明的有效性,对于这一点实在让人费解,难道不应该先查明出生证明的真实有效性吗?作废的东西就是无效力的,但是,河河医院却敢拿一张作废的出生证明给产妇,这是出于什么目的?是为了把许敏的那张真实有效的出生证明扣留下来吗?留下来还有别的用途吗?

河河医院给许敏出具过期作废的出生证明的意图是什么?是不是应该查清楚?这个里面是不是涉嫌违法行为呢?在河河医院,给产妇出具过期作废的出生证明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的情况?如果是个例,就是河河医院人为故意为之,请说明原因?如果是一种普遍情况,那问题可能就大了去了。如果河河医院用这种方式替换下产妇的出生证明,拿去做些违法的事情怎么办?就像4885份出生证明一样,这又怎么说?判决书上对河河医院这种给许敏出具过期证明的行为进行肯定,是不是会在某种程度上,助长歪风邪气?

对出生证明的含糊其辞,不光表现在许敏的出生证明上,对杜女士的出生证明的事情,判决书中也是一笔带过,采取的是一种默认态度,也许他们认为这个无关紧要,是很正常的事情的吧?和许敏比起来,杜女士的出生证明更是传奇,据杜女士自己说,河河医院给她出生证明,可是她自己没有要,但是,杜女士却去办了一张95年假的出生证明,对杜女士的这个操作,常人难以理解,真的不要,宁愿去办假的,这符合“三常”吗?

请问河河医院,杜女士说她不要出生证明,你们就可以不给了吗?这里违反规定吗?最终你们不给杜女士出生证明,违反相关规定吗?同时,你们又把该产妇的真的出生证明保留下来了,你们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吗?扣留产妇的真的出生证明不给,留作它用吗?面对河河医院这种明显的违规操作行为,堂上怎么就能忽视呢?你们轻描淡写说杜女士去户籍部门给孩子上了户口,可是,没有出生证明怎么能给孩子上户口?没有出生证明敢去户籍部门去上户口也是让人费解的事情,对于这些疑问,为什么不去查清呢?

判决书中这种对上户方式的肯定行为,是对事实的不尊重,对法律的不尊重,甚至可能起到掩盖真相的作用。如果河河医院的这种扣留产妇真的出生证明的行为是普遍行为,如果河河医院拿着扣留的出生证明去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你们这样的认可过期出生证明和假的出生证明的做法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呢?一个出生证明的流失就是一个家庭的悲剧,那些被拐的儿童被人为合法的有了真出生证明,这也是被拐儿童不好找到的原因之一吧?

河河医院出具过期出生证明给产妇的行为应该彻查,不能含糊其辞,一笔带过,对于行为反常的产妇,不要真的出生证明,偏偏要去办假证,难道不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吗?在庄严的大堂上,我们更多的是依据法律事实为基础,而不是主观臆断,对于可能的疑点,更不能放过,放过任何疑点,都有可能会造成冤假错的事情出现,在其位谋其政,更要对你的位置负责,你代表的不是个人,也不是某个团体,而是家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