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般皆有因,许多案件的起因,并非都是偶然,许多当事人都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以至于冲动滋事,造成无可挽回的局面。

本案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罪犯阿昌(化名,男)系重庆人,与当事人阿平(化名,女)系夫妻关系,据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5月,阿平和32岁的男子阿胜(化名)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中上旬,阿昌发现其妻阿平出轨,并发现了阿胜的电话,2019年7月24日,三人相约到东莞市石碣镇某餐厅商谈三人感情事宜,当日18时许,阿昌和阿平到达该餐厅找阿胜,阿胜觉得餐厅人多,又提出到石碣镇崇焕中路某酒店房间商谈,阿胜于19时许先到达该酒店并开了228房间告知阿平,阿平与阿昌随后到达该房间,阿昌见到阿胜后与其发生争执并打斗,阿昌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阿胜右胸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阿昌随即逃离现场,并向石碣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阿胜符合锐器切坡右肺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阿胜家属请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从重追究阿昌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2万6000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请亦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害人介入被告人和其妻子的婚姻并最终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是初犯、偶犯等。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的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无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经济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支持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48008元!

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该案系婚姻感情问题引发,属于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较大的过错,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宣判!

一:被告人阿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二: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被害人家属48008元。

三:驳回被害人家属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