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武警法》已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武警部队作为独立于解放军的正规武装力量,有其独立的领导运行体系、任务职能和规章制度,特别是新版《武警法》的修订出台,更让武警各级部队的履职尽责拥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武警部队的任务主要有六大项:“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其中,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这四个任务明显和“地方、群众及社会秩序”息息相关,这也直接体现了武警部队的“维稳、救援”属性。
此外,新版《武警法》还明确规定,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不再列国务院序列;而在此前,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也就是说,经过本轮军改的调整以及新版《武警法》的出台,包括县中队、市支队和省总队在内的武警各级部队都脱离了地方领导,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再也无权指挥调动武警部队,同时各公安部门主要领导也不再兼任辖区武警部队的第一政委。对于上述调整,小圣举双手赞同!武警部队既然是国家武装、是军队,那就应该理清和地方的关系;要知道,军就是军、警就是警、民就是民,绝对不能混合在一起,其领导指挥权也必须牢牢掌握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
但是,有个很大的现实问题也不得不去正视,那就是“如何确保地方政府提出的任务需求,与武警部队兵力的调动使用是顺畅衔接的”(或者说“如何确保武警能及时响应地方需求”)。毕竟,本文开头已经介绍过,武警部队可是有四项主要任务是和地方息息相关的。对此,新版《武警法》早已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武警部队不折不扣的发挥作用、及时出动:“1、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与各级武警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2、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承担执勤任务的武警部队提出需求;3、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需要武警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
当然,部队是否出动、出动的规模和响应级别如何,由具体武警部队具体判断把握;在此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不得逾越指挥层级和职责权限。但当遇到重大灾情、险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武警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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