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市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酒后相互发生性关系,有人问,这属于犯罪吗?是哪一种犯罪呢?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犯罪行为。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解答,我们先来看看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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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李某结了婚,何某也结了婚,恰巧, 李某与何某夫妻,四个人都是某大学的同学。在毕业之后,他们都分别在两个相距不远的某个市里工作,而且两家关系也非常非常的密切,因为感情非常要好,所以他们两家每个月都要相聚三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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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份,这天,是星期天,李某夫妻打电话约了何某夫妻,说是要去他们家玩,然后便驾车前往何某夫妻家做客,因为周末放松开心,所以他们都喝了很多的酒,稍有酒意,他们两对夫妻分别劝酒聊天,这时,何某一句话引得四个人都面红耳赤。

于是,李何两人与两名妻子心照不宣地谈了起来,并且都坐在了腿上,非常亲密 ,之后,他们还当场相互发生性关系。那么,看到这里,有人会问,这不是犯罪吗?

聚众淫乱罪,那么,什么是聚众淫乱罪呢?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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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地点的要求,但地点往往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众所周知,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这个案子中,确实是三个人,的确符合本罪的人数要求,且四人确实有相互淫乱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但对于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是违法构成要件的内容,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否认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又有人疑惑了,那不是有强奸罪吗?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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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本案中,两名妻子与不同的对象,在此地此时发生性关系完全出于自愿,一方面,两名女性稍有酒意,并未醉酒,因此,不符合强奸罪手段行为中的其他行为;另一方面,四人心照不宣,两名男性也没有对两名女性采取强奸罪,因此,不符合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