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双重领导体制。

无论是改革之前,还是改革之后,武警部队接受双重领导的特性,始终没有变过。

我们知道,武警部队跟公安渊源很深,在接受军委领导的同时,也接受政府部门的公安部领导,公安部部长兼任武警总部的第一政委,省市公安厅局长兼任武警内卫部队的总队支队第一政委。

除此之外,武警消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武警边防部队,都是公安部领导的现役武警警种部队;还有武警黄金部队接受国土资源部业务指导,武警交通部队接受交通运输部业务指导,武警森林部队接受国家林业局业务指导,武警水电部队接受水利部业务指导。

以上八大警种部队的领导体制,皆凸显了武警部队受军地双重管辖的特性。

然而,随着“16军改”的启动,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武警八大警种中,多数接受政府管理的警种部队全部退出了现役,比如武警消防、武警边防、武警警卫、武警森林、武警水电、武警黄金都划入了行政编或国企编。

唯独武警交通部队还保留着,划入了新改组的武警机动部队,与武警内卫部队、武警海警部队一起构成了当今武警部队的三大警种部队。

至此,武警部队便成为一支不受政府领导管辖的纯军事任务部队。

看到这里有人难免会疑惑,既然改革后武警部队不再接受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管理,为何它仍然要接受双重领导呢?

注意,军改后的武警部队所接受的双重领导,并非是像军改之前所接受的军地双重领导,而是纯军事关系的双重领导,跟行政性质的政府部门管辖没有任何连接。

唯一的变化,就是武警部队之前需要接受政府部门领导的管辖关系,转移到解放军身上来了。

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解放军五大战区机关,也属于武警部队的顶头上司。

尽管,“16军改”已经明确定性,武警部队不纳入解放军序列,而且武警部队,与解放军现役部队、解放军预备役、民兵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武装力量体系,都证明了解放军和武警属于我国两支不同性质、互不隶属的军事武装部队。

但是新修订的《武警法》又给了武警部队接受解放军性质的战区机关领导的空间。

根据《武警法》第十条规定:武警部队平时执行任务,由军委授权武警部队组织指挥;平时与解放军共同参加抢险救援、维稳处突、联合训练演习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由军委授权战区指挥;武警部队战时执行任务,由军委或军委授权战区组织指挥。

正是有了这条规定,才有了解放军战区机关管辖辖区内武警部队的权限。

比如解放军东部战区,领导指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上海市的所属武装力量。

这里的武装力量既包含战区陆军管辖的71集团军、72集团军、73集团军;也包含战区空军管辖的上海基地、福州基地;还包含战区海军管辖的东海舰队,以及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联勤保障部队等等;更包含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福建省总队、武警浙江省总队等六个省市武警总队。

我国内地除了港澳台之外,31个省级武警总队,外加一个单列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队,共计32支武警内卫总队,都在解放军战区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

不过,这其中有3个条件。

第一:由解放军战区和武警部队的顶头上司军委的授权,解放军五大战区方能领导辖区的武警部队;

第二:当武警需要与解放军一起进行联演联训或执行其他重要的非军事战斗任务,在经过授权的前提下,战区方能领导指挥武警部队;

第三:当武警需要执行战时任务时,在经过授权的前提下,需要与战区内的其他军种部队一起接受战区机关的统一调遣。

如果是在平时,武警部队内部执行执勤处突、看守巡逻、海上维权等任务,解放军战区机关是无权干涉或指导的。

所以,军改后,武警部队所接受的双重领导,只是一种有限的双重领导关系,与之前受政府部门的直接隶属关系有根本性的不同。

另一方面,我们从武警部队旗的组成上也能看的出来,它与解放军存在的某些联系。

在武警部队完成结束军地双重领导体制的改革后不久,就迎来了授旗仪式,使得武警部队自成立以来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部队旗,更加凸显了武警部队与解放军海陆空、火箭军等军种部队平齐的地位。

看武警部队旗的图案,上半部保持八一军旗样式,下半部则代表武警部队承担的三大主要任务,与海陆空、火箭军等军种部队的军旗设计思路一样。

当五大战区下辖海陆空等军种部队时,此时武警部队作为军种性质的武装力量,位列战区管辖,共同执行所属战略区的战斗任务,也无可厚非。